关于印发《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3-06 00:00  
关于印发《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的通知
柳人社发〔2012〕62号
局机关各科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有效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将新修订的《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以下简称《适用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应当以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为目的,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执法,发挥行政处罚引导、规范、服务功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人性化执法。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依照《适用标准》的具体标准和幅度,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执法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时,除法律、法规规定应直接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外,应当按照“三步式”的要求,实行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改正、最后依法处罚的执法程序。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说服和引导当事人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对通过教育规范,当事人有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当事人拒不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执法机构查处等情形,或者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1.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
2.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且违法行为轻微的;
3.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的;
4.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积极整改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用人单位在一年内数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用人单位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
3.用人单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
(三)用人单位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侵害数名职工的合法权益的,按侵害情节重的标准进行处罚。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执法机构在行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在案卷中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说明。
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构按规定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听证和审查时,除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处罚依据进行审查外,应当一并对处罚幅度提出听证和审查建议。
八、建立和实行自由裁量依据公示制度、案件集体讨论与审批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审查制度。通过日常执法监督、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查、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和标准的定期考核等执法监督方式和途径,加大对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
九、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违法责任追究制和评议考核制,切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对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按《柳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关于《适用标准》实施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科报告。
附件: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自由裁量办法标准(局拟下文201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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