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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 2016-07-20 11:09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事项登记表

主要职责登记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4.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5.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


6.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


7.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8.负责指导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9.组织拟订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的政策,组织实施急需紧缺人才的开发工作;


10.拟订人员调配政策;


11.负责全市科级以下人员出国(境)政审工作。


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就业援助制度,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贯彻落实自治区有关大中专、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落实国(境)外人员来柳就业管理政策。

12.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


13.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流动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和措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14.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15.协调指导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


16.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17.落实高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18.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19.拟订随军家属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20.落实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到本市就业管理政策;


21.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22.知道协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23.指导协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管理;


24.拟订并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城乡劳动者就业培训政策和规划、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


25.拟订市属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划,指导市属技工学校招生工作、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建设;


26.指导、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等级岗位考核鉴定评审工作;


27.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8.指导和监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工作。


统筹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自治区关于城乡社会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及标准并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办法;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组织实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并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29.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企业年金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30.指导组织实施程序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31.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


32.指导监督全市企业职工退休、提前退休审批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丧葬费审核工作;


33.完善并指导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


34.组织实施事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


35.负责全市事业预警,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36.指导关闭、破产、改制的企业职工开展分流安置工作;


37.指导和督促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的落实;


38.指导和规范事业保险和失业人员信息管理;


39.指导参保失业人员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工作;


40.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41.指导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42.组织实施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


43.组织实施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和康复管理政策;


44.审核备案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职工安置方案。


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及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45.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行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


46.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


47.监督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48.组织查处重大案件。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和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方案,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计划的核准。

49.负责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增长规划和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50.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公伤、生育停工期间的待遇和因病提前退休工作审批及丧葬费政策;


51.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和分析工作;


52.承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退职)人员离退休(退职)费变动的审核工作;


53.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数据库;


54.负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的核准工作;


55.督促检察机关、事业单位执行休假制度的情况;


56.协调、指导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拟订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引进和培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规划、部署柳州市人才小高地工作;建立、健全高级人才管理制度;拟订并落实吸引国(境)外留学人员来柳工作或定居政策。

57.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


58.拟订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设置、人员招聘、流动、职务聘任、考核、奖励、惩戒、辞聘解聘等管理政策;


59.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和审核事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承办补充人员计划的核准等人事管理事项并监督实施;


60.拟订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政策;


61.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专业化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实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


62.负责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培养管理工作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推荐工作;


63.负责人才小高地建设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指导、协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留学生创业园工作;


64.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负责职称综合管理工作;


65.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吸引回国专家、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或定居政策。


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拟订安置计划,做好安置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工作。

66.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67.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排;


68.督促检查市直部门单位和县(区)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和随调配偶工作安排情况;


69.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宣传工作;


70.组织协调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


71.负责协调指导做好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解困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稳定工作;


72.协调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全市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公务员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和实施有关政府奖励制度;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73.组织实施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能力建设政策;


74.组织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聘用制公务员管理办法;


75.组织实施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等制度;


76.负责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和管理工作;


77.负责市本级行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补充人员审批、核准或备案事宜,负责县、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发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任审批事宜;


78.承担公务员信息的统计和管理工作;


79.具体办理市人民政府行政任免有关事项。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80.拟订并组织实施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81.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82.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


83.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十一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引进国外智力规划、政策,完善我市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归口管理出国(境)培训工作,综合管理来柳工作的外国专家。

84.拟订并组织实施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引进国外智力服务体系;


85.拟订外国专家管理办法,负责聘请外国专家和港澳台专家引进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86.负责国外智力引进专项经费的编报、核拨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87.负责管理聘请外国专家单位;


88.归口管理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组织申报出国(境)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市专项经费资助的出国(境)培训项目;


89.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和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


十二

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市本级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

90.拟订并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规则和制度;


91.指导、检查、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92.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


93.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


94.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和仲裁员管理办法;


95.拟订并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工作制度;


96.指导、监督劳动监察机构开展劳动监察工作;


97.拟订并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


98.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99.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100.指导、参与或者直接调查处理劳动监察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跨县区劳动监察案件进行协调处理;


101.拟订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等相关政策;


102.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103.落实企业职工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完善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国有;


104.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105.落实特殊工时管理和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


106.开展各类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和企业人工成本情况调查,拟订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定并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人工成本信息。


十三

建立并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维护稳定工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107.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维护稳定工作制度;


108.督查、指导并协调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


109.负责本系统群体性突发事件预警稳控及应急处理;


110.负责信访事项受理、复查、复核工作;


十四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交流、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完善政府奖励制度,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务员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实施的公务员奖励活动,审核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奖励的公务员人选。

111.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112.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


113.负责公务员信息的统计和管理工作;


11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事调动审批;


11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退职);


116.行政机关使用科级职数审核备案;


117.公务员职务任免备案;


118.组织实施公务员等级的管理制度,承担市本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等级和管理工作,负责县、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审批工作;


119.退出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队伍备案;


120.行政机关增人计划审核;


121.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交流审批;


122.后勤服务人员调动(聘用)审核;


123.机构职能划转、人员移交;


124.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备案;


125.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


126.受理公务员申诉控告,指导聘用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


127.拟订并实施政府奖励制度,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负责审核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实施或上报的奖励表彰活动及奖励表彰对象。


十五

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128.组织实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129.负责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审核工作;


130.组织实施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十六

负责本系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131.负责本系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七

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132.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三支一扶”报名咨询、组织实施考试

为考生提供报名咨询,组织实施考试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825753


2

承担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及离退休(退职)人员工资及离退休(退职)费变动审核工作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变动需审核,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即到即办。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831189


3

社会保险有关信息与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管理等

负责全市社会保险有关信息与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管理等

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827293


4

受理有关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接受劳动者提出的有关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按法律规定对举报、投诉予以登记并及时处理

劳动监察支队

2823402


5

出具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市外新录用公务员户口需迁入本市时,需我办(受市人社局委托)出具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公安机关才能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柳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2866332


6

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

受理、确认

柳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2866332


7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流动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柳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2866332


8

毕业生就业服务

办理毕业生报到、改派及毕业生人事代理业务;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登记;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人事档案及关系转接政策咨询。

柳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2866332


9

流动人员人才引进材料报送业务

市内企业人才引进材料收集、整理、核实和报送业务。

柳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2866332


10

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初级、中级评审受理。

柳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2866332


11

网上求职

求职者通过登录柳州人才网,注册个人帐号,填写简历,挑选适合用人单位,直接投递简历供用人单位选录。

柳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2812499


12

网上招聘

用人单位登录柳州人才网,注册单位帐号,上传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经审核通过后便可发布招聘信息,接收求职者递交的简历。

柳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2865673


13

毕业生自助报到

毕业生通过互联网、移动网络等终端实现报到。

柳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2866332


14

毕业生春季、夏季双选会

为应届毕业生就业提供良好就业平台。

柳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2812499


15

民营企业招聘周

以民营企业和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及各类劳动者为重点对象,通过现场招聘和网络招聘等多种方式,为民营企业招聘用人和劳动者求职就业搭建对接平台。

柳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2812499


16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

以正在求职的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对象,组织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集中提供招聘、就业指导等服务。

柳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2866870


17

就业见习

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见习机会以及对基地的建设进行服务管理。

柳州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2866870


18

用工服务

为用人单位办理招聘登记、用工信息发布,为求职者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能力素质测评、就业援助等就业服务;负责职业供求信息预测、分析及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

3863111


19

企业服务

负责审核市外企业招聘登记、负责企业用工制度,负责劳务交流与合作以及市场供需调查工作,负责举办场外各类公益性招聘会。

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

3863111


20

网络信息服务

负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和劳动就业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管理、维护工作;承担县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化建设具体业务指导工作

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

3863111


21

人事考试

国家各类专业技术执(职)业资格、职称考试和柳州市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等各类人事考试资格审核及笔试组织等工作。

柳州市转业军官培训与自主择业管理办公室考务科

2828697


22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组织考试工作。

柳州市转业军官培训与自主择业管理办公室考务科

2828697


23

证书发放

按照自治区人事考试院安排,发放各类考试相关证书。

柳州市转业军官培训与自主择业管理办公室考务科

2828697


24

公务员培训

组织实施柳州市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协助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核奖励与培训监督科组织公务员全员网络培训。

柳州市转业军官培训与自主择业管理办公室培训科

2807233


25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组织网络培训和考试。

柳州市转业军官培训与自主择业管理办公室培训科

2807233


26

核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

做好退役金的统计、预算、申报、审核和年度增资等工作,确保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能够按时、足额领取退役金

柳州市转业军官培训与自主择业管理办公室

2853026


27

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柳州市转业军官培训与自主择业管理办公室

2853026


28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接收报到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档案审查接收和移交工作,办理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接收报到手续

柳州市转业军官培训与自主择业管理办公室

2853026


29

开展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服务

协调组织自主择业适应性培训、个性化培训、创业培训、网络培训等,扶植成立创业就业实训基地,组织开展创业就业实训和创业现场体验,协助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落实各种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柳州市转业军官培训与自主择业管理办公室

2853026


30

开展年度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登记报告工作

按照年度登记报告工作的规定,指导县区(开发区)开展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年度登记报告工作,上报自治区军转办暂停未报告人员退役金

柳州市转业军官培训与自主择业管理办公室

2853026


31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

组织计划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岗前培训、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

柳州市转业军官培训与自主择业管理办公室培训科

2807233


32

开展各类关爱慰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活动

开展春节、八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慰问、座谈活动,听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意见和建议,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送去党的关怀和问候

柳州市转业军官培训与自主择业管理办公室

2853026


33

组织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年度体检

每两年组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健康体检,关心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身体健康

柳州市转业军官培训与自主择业管理办公室

2853026


34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因工伤残或因职业病致残、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柳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835398


35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具体工作

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617535


36

职业技能鉴定咨询服务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617535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30项)

  

第一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及离退休管理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落实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相关工资福利待遇;

2.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办理工资福利待遇审核过程中有无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年度考核工作开展普查或抽查;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

3.听取介绍;

4.查阅台账;

5.实地勘察;

6.面谈询问;

7.情况汇总;

8.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违法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是依法依规不予核准、备案;

二是依法依规撤销核准、备案文件;

三是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项: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录用审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招录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招录机关报名资格审核时是否按招考公告和相关考录规定进行审核;

2.报送录用审批材料是否符合公务员考录规定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1. 定期检查,一般可结合考录各环节,开展普查或抽查;

2. 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

3.听取介绍;

4.查阅材料;

5.实地核查;

6.面谈询问;

7.情况汇总;

8.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考录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是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法不予录用审批;

二是对符合条件不依法录用的,责令纠正错误,依法录取;

三是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项:事业单位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核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上报的审核材料是否符合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自治区开展参公单位申报工作开展普查或抽查;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

3.听取介绍;

4.查阅材料;

5.实地核查;

6.面谈询问;

7.情况汇总;

8.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参公的违规违法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是不符合参公条件的,依法不予上报自治区审核;

  二是对个人材料弄虚作假的,责令纠正错误;

三是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

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市用人单位及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1.定期检查,开展普查或抽查;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

3.听取介绍;

4.查阅材料;

5.实地检查;

6.面谈询问;

7.情况汇总;

8.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 限期整改;

2. 责成进行进一步调查;

3. 通报。

  

  

  

第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

情况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金融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1.定期检查,开展普查或抽查;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3.非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

3.听取介绍;

4.查阅材料;

5.实地检查;

6.面谈询问;

7.情况汇总;

8.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限期整改;

2.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进一步调查;

3.通报。

  

  

  

第六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柳州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就业专项资金的经办、分配、审核、拨付、支出及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1.定期检查,开展普查或抽查;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普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

3.听取介绍;

4.查阅材料;

5.实地检查;

6.面谈询问;

7.情况汇总;

8.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限期整改;

2.责成有关单位(部门)进行进一步调查;

3.通报。

  

  

  

第七项:劳动保障监察

  

一、监督检查对象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等各类用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阻塞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通过网络化管理,主动宣传及开展企业信息采集,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组织日常巡视检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结合书面材料审查等手段,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及督办案件;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检查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1.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2.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3.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4.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的。

(七)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开展日常检查的程序:

1.有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证件,说明身份;

2.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3.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并巡视劳动场所;

4.现场检查情况应做好记录;

5.检查用人单位时,如无法了解有关情况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通知用人单位报送有关材料并接受调查询问;

6.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应及时收集证据;

7.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受理立案。

2.调查取证。

3.对案件进行处理:(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理(罚);(2)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3)证据不足,退回原承办人补充调查。

4.做出行政处理(罚),责令改正或撤销立案决定。

5.送达行政处理(罚)决定文书。

6.结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立案;

(四)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七)劳动法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聘用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聘用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安排台港澳人员工作;

2.台港澳人员是否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正常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劳动监察开展普查或抽查;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

3.听取介绍;

4.查阅台账;

5.实地勘察;

6.面谈询问;

7.情况汇总;

8.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违法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是依法不予审批;

二是依法撤销审批文件。

  

  

  

第九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聘用外国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聘用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安排外国人工作;

2.外国人是否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正常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劳动监察开展普查或抽查;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

3.听取介绍;

4.查阅台账;

5.实地勘察;

6.面谈询问;

7.情况汇总;

8.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违法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是依法不予审批;

二是依法撤销审批文件。

  

第十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

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备案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关闭、破产、改制国有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关闭、破产、改制国有企业制定的职工安置方案的合法性情况和执行情况:

1.职工安置方案是否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制定;

2.职工安置方案是否按照法定程序通过;

3.企业是否按照审核并通过的工作安置方案执行。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检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实地抽查核实、口头询问、书面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听取关闭、破产、改制国有企业的汇报;

2.查阅有关文件盒资料,对职工安置方案涉及的有关数据进行核查;

3.核查职工安置方案的实施情况;

4.抽查部分职工的安置待遇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

3.听取介绍;

4.查阅台账;

5.实地勘察;

6.面谈询问;

7.情况汇总;

8.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违法行为,分别对有关企业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是依法责令整改违规行为;

二是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第十一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核发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和国家统一开考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和国家统一开考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成绩是否合格;

3.申领材料是否齐全。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1.由科室领导日常查阅区考试院下发的考试合格通过人员名单;

2.由分管领导抽查证书核发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对象;

2.查阅台账。

  五、监督检查处理

1.不按规定核发证书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追回证书;

2.进一步完善管理流程和制度。

  

  

  

第十二项:集体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签订集体合同的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申请集体合同备案的材料审查:

1.集体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2.集体合同的签订是否程序合法;

3.集体合同的决议是否符合职工的真实意愿。

三、监督检查方式

书面检查、个别抽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查阅提交的材料,对集体合同的签订主体进行审核;

2.核查集体合同的签订是否程序合法;

3.抽查集体合同的决议是否符合职工的真实意愿。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检查对象;

2.审查材料;

3.抽样对员工进行电话核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不符合集体合同签订主体、签订程序、签订决议不符合规范的:

一是要求变更集体合同的签订主体;

二是完善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

三是完善集体合同的决议内容。

  

  

  

第十三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行政许可申请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行政许可事项的执行情况及合法性情况:

1. 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在有效期内;

2. 申请单位是否正常开展行政许可事项;

3.申请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有违法行为或者处罚记录;

4.申请单位是否按时完成年度审核材料,材料是否符合标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劳动保障监察开展普查或抽查;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有关部门协作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书面检查等方式。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

3.听取介绍;

4.查阅台账;

5.实地勘察;

6.面谈询问;

7.情况汇总;

8.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违法行为,分别对申请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是依法责令整改违规行为;

二是依法不予审批;

三是依法撤销审批文件;

四是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审批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并取得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是否存在违规经营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审核申请材料和实地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不定期检查,根据申报的实际情况组织检查,通常采用联合检查等方式。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检查对象;

2.查阅资料;

3.实地查看;

4.情况汇总;

5.反馈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违法行为,对相关单位进行以下处置:

一是依法不予审批;

二是依法撤销审批;

三是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五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审核

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提出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的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严格按照核准的社会保障方案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电话抽查、明察、暗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暗查除外);

3.听取介绍;

4.查阅台账;

5.面谈询问;

6.情况汇总;

7.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违法行为,分别进行以下处置:

一是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二是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第十六项:申报企业年金方案备案且在自治区、柳州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报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相关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严格按照核准的年金方案进行年金工作;

年金实施方案是否通过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电话抽查、明察、暗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暗查除外);

3.听取介绍;

4.查阅台账;

5.面谈询问;

6.情况汇总;

7.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违法行为,分别进行以下处置:

一是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二是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第十七项: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条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审核申请材料和实地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不定期检查,根据申报的实际情况组织检查,通常采用联合检查等方式。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选择检查对象;

2.查阅资料;

3.实地查看;

4.情况汇总;

5.反馈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违法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是依法不予审批;

二是依法撤销审批;

三是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是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申请单位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零售药店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零售药店是否符合定点条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审核申请材料和实地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不定期检查,根据申报的实际情况组织检查,通常采用联合检查等方式。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选择检查对象;

2.查阅资料;

3.实地查看;

4.情况汇总;

5.馈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违法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1.解除协议

2.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3.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零售药店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服务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定点条件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审核申请材料和实地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不定期检查,根据申报的实际情况组织检查,通常采用联合检查等方式。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选择检查对象;

2.查阅资料;

3.实地查看;

4.情况汇总;

5.馈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违法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1.解除服务协议;

2.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3.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零售药店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项:外国专家证来华工作许可、外国

专家证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外国专家证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专家证》申报单位、持《外国专家证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专家

二、监督检查内容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专家证》申报以及外国专家在柳州工作情况:

1.申报单位所聘请的外国专家是否符合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专家证》的条件;

2.申报单位递交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申报单位和外国专家是否履行双方签订的聘请合同;

4.外国专家在柳州期间的工作范围和工作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1.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年检开展普查或抽查;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暗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

3.听取介绍;

4.查阅材料;

5.实地核查;

6.面谈询问;

7.情况汇总;

8.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违法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是依法不予审批、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专家证》;

二是依法责令履行合同。

  

  

  

第二十一项: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柳州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定点培训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教学设施设备、教师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培训实施、财务管理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1.严格开展培训监管。采取培训前监管(开班审批),过程审查(实地抽查、广西职业技能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核查、现场监督)、培训后审查(资料审核、公示、电话回访、社会监督)的方式进行;

2.不定期检查,一般根据工作部署、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采用实地抽查核实、口头询问、查阅资料、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

3.开展年度检查。每年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年检,通常采取自查、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和现场评估检查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

3.听取介绍;

4.查阅材料;

5.实地核查;

6.面谈询问;

7.情况汇总;

8.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定点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1. 连续6个月未开展培训的;

2. 未按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擅自删减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的;

3. 不履行培训协议内容,不按本办法要求开展培训,且拒不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4. 将订单培训项目委托、转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的;或进行合作办学的;

5. 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简介),管理混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 违反收费文件规定超标准收费、违规收费、另立项目收费的;

7. 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就业(创业)率未达到规定比例的;

8. 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培训任务的50%的;

9. 伪造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诈骗学院钱财者;

10.未按规定提交年审材料的。

  

  

  

第二十二项: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柳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以及教学设施设备、教师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培训实施、财务管理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每月上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表》,了解学校开展培训情况;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领导指示或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实地抽查核实、口头询问、查阅资料、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

3.开展年度检查。每年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年检,通常采取自查、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和现场评估检查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1.选择检查对象;

2.下发通知;

3.听取介绍;

4.查阅材料;

5.实地核查;

6.面谈询问;

7.情况汇总;

8.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非法颁布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二十三项: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审批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市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严格按照《柳州市就业专项资金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1.审查申报材料。审核申报材料、实地抽查、公示、电话抽查等的方式进行。

2.开展不定期检查。一般根据工作部署、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采用实地抽查核实、口头询问、查阅资料、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受理申请;

2.审查资料(必要时实地调查、审核);

3.电话抽查;

4.公示。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弄虚作假、骗取或冒领鉴定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追回已领取的鉴定补贴,触犯有关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项:职业培训补贴审批的监督管理

  

一、  监督检查对象

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的定点培训机构

二、  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严格按照《柳州市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条件和程序申领补贴。

三、  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1.实行全程监督。严格执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采取开班审批、培训过程监管(实地抽查、广西职业技能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核查、现场监督)、结业鉴定考核、审核材料、公示、电话抽查等的方式进行。

2.开展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或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进行走访调查,通常采用实地抽查核实、核查资料、口头询问、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

3.开展年度检查。结合年度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进行检查,通常采取自查、听取汇报、核查资料、口头询问、现场评估检查、电话回访的方式进行。

四、  监督检查程序

职业培训补贴审批分三个阶段,一是开班阶段审核,二是培训过程的监管,三是补贴核发阶段审核。

(一)  开班阶段审核

1. 培训机构是否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开班申请

2. 培训机构是否具有资质

3. 培训对象是否符合条件

4. 开班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5. 培训课时的设定是否符合规定

6. 开班材料是否齐全

(二)  培训过程的监管

1. 现场抽查

2. 使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监督

3. 电话抽查

4. 在培训场所公布举报监督电话

(三)  职业培训补贴核发阶段的审核

1. 审查材料

(1)培训机构是否在规定时限内申报补贴

(2)是否具有相应开班审批材料

(3)申领培训的人员、工种是否与开班申请材料相符

(4)补贴标准是否符合文件规定。计算是否正确

(5)申领补贴材料是否齐全

(6)签字手续是否完备

(7)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培训的真实性

2. 电话抽查

3. 公示

五、  监督检查处理

定点培训机构采取虚报培训人数、同一班次重复申报、缩短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培训补贴的,责令退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参加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招标;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项: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

  

一、  鉴定检查对象

对管辖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以及其他报考单位。

二、  监督检查内容

1.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核是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标准以及市区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

2.监督鉴定的全过程,包括考前的组织准备工作、考评员的工作规范、考场考务管理规范、试卷保密和使用规范等。

三、  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日常检查。一般对日常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 监督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2. 听取情况汇报;

3. 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4. 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和复核;

5. 现场调查;

(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质量督导员信息反馈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一般采用现场检查、明察、暗查等方式。

四、  监督检查程序

(一)  选择检查对象;

(二)  下发通知(暗查除外);

(三)  现场抽查;

(四)  检查鉴定考场是否符合鉴定的要求;

(五)  面谈询问;

(六)  情况汇总;

(七)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反映事项和建议提出处理意见。

五、  监督检查处理

对管辖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已经其他报考单位违反规定,暂停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申请,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上报上级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项: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审批额鉴定管理

  

一、  监督检查对象

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申报的单位

二、  监督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是否与聘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让公益性岗位人员享有该有的权利;

(二)每月是否按时发放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三)每月申报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的手续是否齐全、填报的人员信息是否正确申请的补贴费用是否符合标准;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

1.用人单位隐瞒事实的、虚报公益性岗位实有人数套取就业专项资金的情况;

2.在用人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岗位补贴和享受社保补贴的“吃空饷”情况;

3.旷工或因病休假,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然在用人单位领取岗位补贴和享受社保补贴的;

4.已在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退休手续,仍按在岗人员领取岗位补贴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

5.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在领取岗位补贴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6.其他违规违纪领取岗位补贴和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三、  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每月用人单位申报补贴时,对申请审核表、人员花名册中填报的内容与系统中的人员信息进行核对;

(二)查看每月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三)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调查表信息不定期的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电话问询调查,核对信息和实际在岗情况;

(四)成立调查组,对用人单位进行现场走访调查,检查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

四、  监督检查程序

通过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来把好补贴申报的关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

(一)单位自查;

(二)电话问询;

(三)现场检查;

(四)面谈询问;

(五)问卷调查;

(六)情况汇总;

(七)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  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未按规定要求提供补贴申报材料的用人单位依法不予发放补贴;

(二)对存在补贴虚报冒领和“吃空饷”现象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并追回补贴款项;

(三)对超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清退清理。

  

  

  

第二十七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的认定

的监督管理

  

一、  监督检查对象

提出认定申请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二、  监督检查内容

指导和监督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1.制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部门发展规划,协助企业筹措发展资金;

2.协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与部门内各有关方面的关系;

3.开展技术培训,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提供咨询,组织物资、生产、技术等信息交流;

4.帮助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进行新产品鉴定和科研成果鉴定;

5.导本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干部管理和培养工作,开展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活动。

三、  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年检。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采取抽查、暗访等方式。

四、  监督检查措施

1.企业按照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检工作。

2.地走访问询、查阅档案、听取汇报。

五、  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报上级部门审批。

2.实施督察,包括检查的对象、下发通知、听取介绍、查阅台账、实地查看、面谈询问等。

六、  监督检查处理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有关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罢免、程序规定的,其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主办、扶持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领导人员产生、罢免程序规定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主办、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项: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审批

监督管理

  

一、  监督检查对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

二、  监督检查内容

(一)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是否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二)是否按规定向当地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定期报告就业情况、进行就业登记;

(三)是否被人社部门认定为灵活就业困难人员;

(四)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三、  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定期或不定期向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情况了解;

(二)在系统中队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缴费情况进行监督。

四、  监督检查程序

通过对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监督,规范灵活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申请,规范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补贴的发放。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自查;

(二)电话问询;

(三)现场检查;

(四)群众监督;

(五)情况汇总;

(六)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  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不符合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进行清退清理,并追究资格审核、管理单位的责任;

(二)对系统中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信息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三)对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不予发放补贴

  

  

  

第二十九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监督管理

  

一、  监督检查对象

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二、  监督检查内容

1.当期新招用的人员是否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是否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满三年的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3.企业参加社会保障人员花名册(在册)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收据,确认企业为全体职工(包括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4.《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订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一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企业预订工作时间是否与劳动合同时间一致,企业是否用当年比上一年新增岗位(职工总数增加部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5.每年年终后企业职工花名册,工资表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表》。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三、  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年检。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采取抽查、暗访等方式。

四、  监督检查措施

1.企业按照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检工作。

2.企业年检审核,核实企业吸纳人数、合同签订及企业是否具备享受扶持政策等。

3.实地走访问询、查阅档案、听取汇报。

五、  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报上级部门审批。

2.实施督查,包括检查的对象、下发通知、听取介绍、查阅台账、实地查看、面谈询问等。

六、  监督检查处理

1.对不符合要求的,对企业进行先期整改;对先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终止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2.不参加年检的企业终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扶持政策,应缴销《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认定证明》,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

  

  

  

第三十项: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审查的监督检查

  

一、  监督检查对象

市区内申请才找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组织起来就业的企业、合伙经营的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  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主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2.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项目是否在财政贴息项目范畴;

3.申请主体法人责任是否完善、营业期限是否有效;

4.属于企业的申请主体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情况和所占职工总数比例;

5.申请主体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企业是否通过认定;

6.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7.反担保人情况是否真实;

8.社区、街道、城区办理流程是否符合规定;

9.社区是否对贷后进行了跟踪服务和定期回访;

10.社区是否对没有及时还贷的人员进行提醒和追偿

三、  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一年一次;

2.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采取抽查、暗访或交叉检查等方式。

四、  监督检查措施

1.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制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小额担保贷款用户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抽取部分小额担保贷款用户,开展贷款情况调查,掌握项目运营、居住地和项目地址变更、还贷等情况;

5.听取各级(社区、街道、城区)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部门的汇报;

6.对各级(社区、街道、城区)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部门的工作程序、申请材料进行监督抽查。

五、  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报上级部门审批;

2.实施督察,包括选择检查对象、下发通知、听取介绍、查阅台账、实地勘察、面谈询问等;

3.将各方督察情况汇总,形成督察报告,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4.通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有需要整改的、限期责令整改;有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六、  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人有欺骗行为从而获取政府贴息贷款的,立刻通知相关金融部门,并报告和移交有关部门,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司法;

2.依法撤销贷款申请人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批;

3.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督察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