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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柳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70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0-11-30 14:45   

柳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请求免除融水苗族自治县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历年欠缴养老保险费滞纳金问题的建议》(第7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自以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补缴所欠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一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其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缓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缓缴期间可免缴相应滞纳金。滞纳金以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月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基数,从欠缴月的次月1日起按0.5‰计算。滞纳金全额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缴纳滞纳金是国家法定义务,我市无权直接减免。

目前,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收取的最高封顶线不超过本金。按现行测算方法,单位应缴本金为2477.25万元(其中:单位本金1828.41万元,个人本金648.84万元),应收取收滞纳金最高不超过2477.25万元,与未设封顶线之前融水苗族自治县测算的滞纳金4,170.47万元对比少了1693.22万元,应补缴的滞纳金直接少了40.6%,可以说从政策方面已经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同时,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18〕38号)文件精神,滞纳金不属于正常的基金收支缺口,不宜由市级财政直接给予补贴。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号)

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18〕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