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申领流程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申领流程
一、受理对象:
2011年7月1日(含)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桂人社发[2015]3号)
二、申领:
申报此待遇时必须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证件及资料:
(一)医疗机构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文书(原件与复印件);
(二)法定继承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三)法定继承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或供养卡)(原件与复印件);
(四)相关参保证件资料;
(五)由单位申请的,需提供单位的对公账户;由个人申请的,需提供法定继承人本人的柳州开户的银行卡(存折)。
三、办理流程:
(一)有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申领流程
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统一将待遇拨入用人单位对公账户,再由用人单位与遗属结算。
1、填写《柳州市社会保险增减变动申报表(减员)》,凭相关材料至社保经办机构征缴部门办理退保变动手续。
2、填写《柳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申请表(单位职工)》,凭申报材料至社保经办机构待遇部门办理待遇结算。
(二)个体或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申领流程
没有用人单位而以个体或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缴费的人员,由其法定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
1、填写《柳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减员登记表》,凭相关材料至社保经办机构征缴部门办理退保变动手续。
2、填写《柳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申请表(灵活就业人员)》,凭申报材料至社保经办机构待遇部门办理待遇结算;
(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申领流程
凡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办理在职死亡丧葬待遇后,还需凭《柳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申请表》至社保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办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
四、注意事项:
1、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2、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建议法定继承人在申领死亡待遇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或由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与死者关系的《公证书》。若无遗嘱和《公证书》,需视情况提供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等可充分证明其与死者关系的证件材料,详情请咨询社保经办人员。
3、申报材料中凡涉及复印件的,若材料提供方为单位,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字样;若提供方为个人,需由社保经办人在核对原件与复印件后加盖“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印章,再由提供者本人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复印件需用A4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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