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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措施

  发布日期: 2014-12-23 00:00   

(试行)

 

      为做好驻柳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广西军区《关于印发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柳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坚持行政调配与市场调节、双向选择就业,推荐安置与部队内部安置、个人自谋职业、政府鼓励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坚持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

三、成立柳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一名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军分区一名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与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相关的委办局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军分区政治部。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2月底前协调收集当年需安置随军家属信息和基本就业意向,交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整安排专项编制和岗位。每年3月底前,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当年随军家属安置工作考虑的汇报,研究确定随军家属随军前不同岗位类别安置比例和团职(含专业技术7级)以上干部随军家属安置比例,形成家属安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落实。每年随军家属安置数控制在需安置总数的10%—30%

五、根据随军家属基本条件和信息,采取公开、竞争、择优的方式招录工作。随军前是公务员或参公单位人员的随军家属,在招录额内,经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笔试、面试,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用;随军前是事业单位人员的随军家属,每年组织一次专场招聘会,在招录数额内,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择优录用;随军前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每年组织一次专场招聘会,在招录数额内,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择优录用。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安置数额制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录方案。对获得《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明确的三等功以上荣誉的军人随军家属,根据军人获得荣誉等级不同,在考试(考核)中予以照顾加分。

六、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孀,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排专项编制全部安置,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制安置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七、团职(专业技术7)以上干部随军家属,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安置比例,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排专项编制,采取照顾加分、考试、考核的办法择优录用。

八、随军家属不属于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方式,安置进事业单位。

1.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高层次人才;

2.急需引进的高级专家、取得博士学位人员确需随迁安置的配偶;

3.特殊岗位及我市急需、紧缺人才;

4. 确属本单位年度招聘计划及实施方案规定急需引进紧缺人才范围、在参加各类高校应届毕业生双向选择会或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组织的人才交流会上签订聘用意向协议的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

九、随军前在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工作的随军家属,按照安置责任和权限,由我市各级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妥善安置。我市各级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每年不低于招用新职工总量的5%进行安置。

十、军分区政治部在每年12月底前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衔接下一年度需要参加培训的随军家属计划名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提供职业培训,指导和推荐就业。

十一、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用人需求的单位举办随军家属双向选择会,根据随军家属数量和随军所在地,提供相应数量岗位,供随军家属和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提高随军家属就业率。

十二、安排到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的随军家属,用人单位与随军家属原则上应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也可根据随军家属本人要求签订短期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与随军家属的劳动关系。

十三、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得随意裁减随军家属,随军家属因所在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下岗的,企业或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并在一年内至少提供1次免费职业指导、3次免费职业介绍。企业需重新招收人员时,应优先录用被裁减的随军家属。

十四、随军家属接到有关部门工作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手续或不服从安置的,有关部门3年内不再给予安置。

十五、对随军未就业家属给予适当生活补助,根据柳州市的财力状况及居民生活水平,适时进行调整,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十六、鼓励和支持部队办好营区服务网点和家属工厂,尽量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在部队营区服务网点、家属工厂就业的随军家属,应按规定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十七、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八、随军家属安置考核和招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十九、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驻柳武警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参照此措施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军分区

 

                         201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