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操作规范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9项“项目名称: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2014年1月13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发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4]6号)规定,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三项行政审批项目合并为“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项目,实施主体调整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以及辖区内设立冠以“广西”、“全区”等称谓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2001年10月9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六条,审批条件如下:
(一)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是从事职业介绍的法人,在注册国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历,并具有良好信誉;(二)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是具有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法人,并具有良好信誉; (三)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具有不低于30万美元注册资本,有3名以上具备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管理制度,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主要经营者应具有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经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具有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法人,在注册国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历);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具有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法人)
六、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一式2份:
(一)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表
(二)中、外双方各自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三)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章程;
(四)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验资报告;
(五)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办公场地使用证明;
(六)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资历证明复印件、居住证明以及个人简历(验原件);
(七)拟任专职工作人员(至少3名以上职业指导人员)的简历和职业介绍资格证明(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八) 住所产权证明或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住所使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九)拟开展经营范围的文件。
七、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2801532;
投诉电话:0772-26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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