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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操作规范

  发布日期: 2014-08-28 00:00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二)性质:行政审批

二、设定依据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8项 “项目名称: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2013年9月6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由设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令第28号)第四十七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根据2013年9月6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3〕44号),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由设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具体如下:

(一)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以及辖区内设立冠以“广西”、“全区”等称谓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审批。

(二)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以及辖区内设立冠以“广西”、“全区”等称谓的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令第28号)第四十八条规定,条件如下:

(一)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不少于10万元);

(三)有一定数量具有相应职业资格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职业指导人员和1名具有执业资格的财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一式2份:

(一)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表; 

(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场地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产权证;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四)验资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开展职业中介服务必备注册资本(金)的验资报告(应附验资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未注册登记的机构应由银行出具验资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兼营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六)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简历、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居住地街道、社区的证明等);

(七)工作人员、职业指导师(员)(至少2名以上专职)和财会人员情况一览表及学历、职称、其职(执)业资格证(复印件,验原件);

(八)拟任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2801532;

投诉电话:0772-262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