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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及补贴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12-09-20 00:00   

 

      第一条. 为加强柳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提高就业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关于印发广西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扶持或开发,社会力量筹集资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服务性岗位,如劳动保障协管、党务协管、计划生育协管、低保协管、残联协管、保洁、保序、绿化等岗位。

(二)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清洁、绿化及社会治安、城市交通、市容管理等公益性岗位。

(三)政府投资开发的非营利性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4050”人员(即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双下岗家庭失业人员、失地失业人员、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困难家庭应届大学毕业生、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

已享受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再安排公益性岗位。正在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不能安排公益性岗位。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的统筹开发和管理工作,由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承担本市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具体经办工作。

   第六条   实行公益性岗位申报审批制度。用人单位拟开发或补缺公益性岗位, 须事先向市就业服务中心递交申请报告。原有的公益性岗位因各种原因而产生的空缺,在定员名额内,以“总量控制、自行调配”为原则,经考核、培训等录用程序后,补充公益性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可在30个工作日内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补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签署意见后,由市就业服务中心行文通知用工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柳州市的实际情况,每年确定公益性岗位的用工规模总量。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应坚持公开招聘,自愿报名,择家庭困难程度,优先考虑最困难人员。拟聘用人员必须进行公示、体检和培训等程序后方可上岗,工资及社会保险从上岗之日起开始计算。用工单位须将正式录用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记录有再就业情况的《就业失业登记证》送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流动,需经市就业服务中心同意并办理商调手续。

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实行“谁用工,谁管理”原则。用人单位应对聘用人员实施岗位培训和内部管理规章、规定的教育,并按照《劳动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聘用人员实施管理。用人单位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使用和管理公益性岗位人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后仍不进行纠正和整改的,取消其继续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资格。

第八条 用工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必须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自然终止,用工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的可续签。在合同期间,如果被聘用人员违反合同约定,经屡教不改者,用工单位可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但用工单位必须在做出解聘决定前的30日报市就业服务中心,经市就业服务中心调查、确认后,方可与聘用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因本人原因(不可抗拒原因除外)中途离岗的人员,今后不再享受公益性岗位援助。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除对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应连续计算,不得分时段享受。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按当期柳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20%给予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实行政府财政与用人单位分担机制,凡2009年5月1日起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及补缺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按照当期柳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5%比例承担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

第十一条 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用工单位,负责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用工单位制定的工资标准不能低于岗位补贴,其他福利待遇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用工单位,必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至次月5日前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下季度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用工单位对所申请拨付的有关费用必须设立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列帐,按规定使用,做到帐、款相符。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将公益性岗位人员作为单独群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专人专户办理。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合同期间发生人身伤亡的,由用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冒领虚报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 。

第十六条  各县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发文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公益性岗位申报审批程序

2. 公益性岗位补贴程序及标准

3. 公益性岗位援助申请表

4. 公益性岗位各项补贴明细表

5. 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6.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