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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 2012-09-14 00:00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就业再就业政策,扩大就业政策扶持力度,稳定就业和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鼓励劳动者多渠道就业,根据《广西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管理办法》(桂财社〔2011〕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对《柳州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柳人社发〔2010〕124号)进行如下修订和补充。

一、社会保险补贴适用对象

“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人员;享受过失业保险待遇的“4050”的人员;同时符合两种以上(含两种)就业困难人员类型条件的人员;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上述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各类从事劳动事务代理和劳务派遣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除外)。

二、社会保险补贴的办理程序补充规定

1.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支付方式从以往的“按年申请、按季拨付”调整为“按年申请、按年拨付”,随时申报随时办理。

(2) 社会保险补贴当年度内申报,不予补办已过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年限最长为三年,临近退休的人员退休前未能享受满三年社会保险补贴的,也不能往前补办已跨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

2.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新增岗位,招用符合文件规定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季申请和拨付社会保险补贴。第四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应在次年的1月15日前申报。

3.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柳州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三、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社会保险补贴时限应连续计算,不得分时段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