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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关于直接下放《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核发的方案

  发布日期: 2012-05-14 00:00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将本局实施审批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核发”直接下放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核发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受主体
 
(一)下放主体: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接受主体: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全部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审批权限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所辖范围内《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核发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