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失业保险参保对象及各时段划分
发布日期:
2010-12-30 00:00  
根据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二条规定:我区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乡镇企业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均应参加失业保险。
1986年10月起参保:国营企业及其附属的事业单位;
1993年5月起参保:集体企业、供销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的全体职工、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在柳的中央、(铁路)区属、地区单位的全体职工;
1993年5月起参保: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
1999年1月起参保:其余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私营企业及其职工。
注:凡从国家规定覆盖时间起参保的单位和职工,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实行单位缴纳失业保险制度前,失业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在确定失业人员缴费时间时,其视同缴费时间与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否则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参保年限。
分享本页面至:
微信公众号






桂公网安备 450202020002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