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修改发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和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10-12-09 00:00  
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扩大至9类、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增加至3类
近日,我局商市财政局公布新的《柳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和《柳州市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新办法的出台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扩大至9类,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增加至3类。
新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扩大至9类,包括:“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人员”、“4050”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人员、双下岗家庭人员、失地失业人员、困难家庭应届大学毕业生等。
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增加至3类:“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在2007年12月31日以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4050”人员或者持有原《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企业招用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或上述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8年12月31日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仍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但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向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同时规定,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当年的社会保险费并在当年度内及时申报。
分享本页面至:
微信公众号






桂公网安备 450202020002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