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门诊治疗费用可享统筹
发布日期:
2010-11-09 00:00  
近日,市政府审议通过《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暂行办法》,并将于年内实施,这意味着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全区率先实现门诊治疗费用可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柳州市于2007年10月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参保居民只有患病住院治疗以及患门诊特定大病在门诊治疗时,其治疗费用才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参保居民患普通的常见病在门诊治疗时只有使用每人每年30元的个人账户资金,其余费用全部由个人或家庭现金支付。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国家和自治区将柳州市确定为全国14个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工作重点联系城市之一,为此,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统筹办法的基础上,草拟并报请市政府审议通过了《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暂行办法》,使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全区率先实现门诊治疗费用可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暂行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指导意见并借鉴了其他省市的经验制定,是针对参保人门诊特定病种以外的普通门诊,立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利用统筹基金解决其医疗费用的一种门诊医疗保障办法。办法规定:门诊统筹基金不需参保人员缴纳,每人每年按40元标准从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和政府补助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提取。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普通统筹定点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治疗普通疾病(不含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累计承担门诊统筹起付标准20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年累计200元。
分享本页面至:
微信公众号






桂公网安备 450202020002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