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需变更,医保视同缴费年数要及时确认
发布日期:
2010-05-04 00:00  
2010年7月1日,新的医保年度即将开始,参保人员的参保信息也将进行转换,倘若退休人员在2010年6月20前未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那就意味着虽然您已经是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但新的医保年度仍然要按在职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本人缴费基数的9.5%加72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此提醒:所有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且已经领取养老金,但尚未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数确认和正准备或正在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务必在6月20日前凭医疗证、身份证、养老金核定表、养老保险缴费手册等相关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生育保险科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数确认和到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证科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和进行一次性缴费。
由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凡男性年满60周岁并且连续缴费(含视同缴费)满33年;女性年满55周岁并且连续缴费(含视同缴费)满28年;实际缴费不少于3年(含3年)的参保人员,在一次性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1440元后,可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待遇。尚未符合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时,应一次性缴清所差年龄年数或所差缴费年数(按两个条件中相差长的年数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政策同时还规定,凡2002年7月1日以前参保的人员,在参保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数,视同缴费年数。2002年7月1日以后参保的人员,如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间在2002年7月1日以前的,必须从2002年7月1日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后,其2002年7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数,作为视同缴费年数;2004年6月1日以后参保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数不再作为视同缴费年数。2002年7月1日以后迁移到我市的参保人员,应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并折算其在本市的初次参保时间。折算后其在本市的初次参保时间为2002年7月1日以后参保的,应从2002年7月1日起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补缴后,按上述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数。迁入时如有中断的,参照续保的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年数计算为实际缴费年数。
据此,参保人员在实际参保缴费以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连续工龄或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数,以及在其他统筹地区已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数,是否能够作为视同缴费年数计算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期内,需经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后,才能到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退休”一次性缴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生育保险科每个工作日的上午和周一、周五下午都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数的确认。为方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减少审批环节和避免参保人员往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生育保险科的工作人员,每月还定期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与审批退休同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数的确认。市医保中心每月11号以后的每个工作日(除周三下午)均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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