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10-01-25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及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支付办法。
第三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组织部、宣传部、编办、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农业、人口计生、统计、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部做好基层党组织配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的发动工作;宣传部做好各媒体的宣传工作;编办做好经办机构编制、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编制及人员的落实工作;公安部门做好户籍的确认,将现有户籍信息整理后导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系统,并在我县试点期间把好农村人口迁入关;民政部门做好农村享受低保人员的公示、造册、报备工作;财政部门做好启动经费、人员经费以及政府补贴资金的落实到位工作;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计生户的确认工作;残联做好农村重度残疾人的公示、分级分类的确认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社会事业的发展与规划工作;统计部门做好相关统计与比对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具有柳江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五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持身份证和户籍本向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六条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调整缴费档次时,我县按自治区调整后的缴费档次调整缴费标准。
第七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八条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缴费补贴5元。
农村重度残疾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政府予以全额代缴;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每年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50元;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仍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不含最低档次)以上缴费的,政府不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 自治区确定的缴费档次所需的缴费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地级市、县三级财政按6:2:2的比例承担;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低保对象参保,由地方政府代缴的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由自治区、地级
市、县三级财政按7:1:2的比例承担。县级财政承担的比例所需的资金列入我县财政预算。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区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我县按自治区调整后的补贴标准给予参保人缴费补贴。
第四章 个人账户
第十条 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构成如下: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村集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补助资金;
(三)区、市、县三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资金;
(四)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或存款利息收入。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帐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待遇从申请的下月起计发。
第十五条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计发标准如下:
(一)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月55元,由国家财政全额支付。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支付,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县政府负责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农村户籍老年人,参保时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户籍在本村范围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政府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给予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调整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调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我县按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发放。
第六章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第十八条 参保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因户籍地发生变动申请转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参保人在统筹地区内流动,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予以转移,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
(二)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转入地未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第十九条 参保人跨自治区行政区域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相关制度的衔接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已按《柳江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柳江发[1997]12号)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不愿按本办法规定参保缴费的,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本人,同时终止其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
(二)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从我县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起,可直接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并与老农保养老金合并发放。
第二十一条 符合《柳江县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江政发[2009]15号)规定的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县政府以《被征地农民登记证》上记载的征地时点,按《柳江县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江政发[2009]15号)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补助,补贴资金记入个人帐户。
第二十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衔接办法,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今后随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情况,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第二十四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和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应于次月将上月征缴的基金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支出户应预留有2个月的备付金,县财政应于每月15日前将核定的当月农村养老保险待遇支出额拨付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支出户,确保全县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六条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切实履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日常业务监管范围,制定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七条 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章 经办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柳江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经办;各乡镇、村(居)委要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乡镇劳、村(居)委的业务经费和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第二十九条 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参保登记、缴费管理、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乡镇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三十条 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稽核等管理制度,定期向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及时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运行情况,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按上级要求建立全区统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业务核算、待遇支付、账户查询等管理服务项目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实现业务流程和经办服务的规范化,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公示和查询制度,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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