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09-12-10 00:00  
各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察局,其他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实施方案》已经柳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柳州市监察局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医疗保险 方案 通知
柳州市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我市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厅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238号)以及《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厅关于印发广西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2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民生、保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妥善解决我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通过完善制度,使政策覆盖所有城镇职工各类应参保人群,从而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使我市的社会保障工作迈向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部门职责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相关部门沟通联络、退休人员参保登记、数据统计,会同成员单位对参保工作进行协调指导,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市财政、国资委、经委等部门共同确认参保资格。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并按补助标准做好参保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负责按要求提供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国有困难企业及人员的名单,并督促、帮助相关人员尽快办理参保手续。
市监察局做好监督检查,对该项工作中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各城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属于本级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医疗保险证、卡发放、医疗保险待遇落实等工作。
其他单位和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参保工作。
三、工作目标
2009年年底前,将未参保的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国有企业、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争取将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85%;2010年年底前,基本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88%;2011年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要达到90%以上。
四、基本政策
(一)参保范围。
1.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2.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前已退休人员;
3.集体企业关闭破产前已退休人员;
4.困难企业2009年6月1日前退休人员;
5.困难企业在职职工。
对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以各地2008年1月底上报的人数为准;对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以2009年6月各地上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及人数为准。
困难企业仅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性质企业化管理单位。
(二)参保办法和缴费标准。
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1.26万元,大额医疗保险费每人1440元(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地区有规定的按统筹地区规定标准)。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难以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缴费参保的,可以选择统筹地区住院医疗保险,按规定逐年缴费。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资金的筹集。
参保所需资金通过企业破产财产、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财政补助、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等渠道筹措。
1.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由中央财政按照每个退休人员(含已参保人员和未参保人员)参保需一次性筹资1.26万元标准,扣除已通过关闭破产政策安排的补助资金,一次性补足差额。
2.自治区直属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由自治区财政按照每个退休人员(含已参保人员和未参保人员)参保需一次性筹资1.26万元标准给于补助。已参保的但原补助标准低于1.26万元的,扣除已通过关闭破产等政策安排的补助资金后,一次性补足差额。
3.市、县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50%,中央财政补助每人504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每人1260元。
4.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50%,在中央财政对我区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以奖代补的基础上,自治区财政按各市、县财
政补助资金到位数额同比例给予补助,每人最高补助3150元。
5.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由大额医疗保险统筹金结余调剂50%。
6.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支撑能力在6个月以上安全线的,可以调剂50%。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支撑能力低于6个月安全线以下的,原则上不调剂。
7.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所需经费不足部分,由市、县政府统筹解决(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地区有规定的按统筹地区规定解决)。
8.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参保,由自治区财政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四)医疗保险待遇。
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职工按规定参保后按照《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按照《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享受相应待遇。
(五)关闭破产、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及申报程序。
1.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资格的认定条件及申报程序等,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桂劳社发[2007]197号)规定执行。
2.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及申报程序。
困难企业的认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桂劳社发[2007]197号)规定,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中任一项,可认定为困难企业:
(1)无生产经营活动并已停产2年以上的企业;
(2)无工资分配(含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都已停止发放)连续6个月以上的企业;
(3)资不抵债、已达到破产条件,但尚未进入破产程序、已名存实亡的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
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市属及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在2009年12月10日前提出认定申请,并附企业退休人员、在职职工花名册和上年度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上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共同于2009年12月20日前提出审核认定意见。
其他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市属及县属集体企业及事业性质企业化管理单位,应当在2009年12月10日前提出认定申请,并附退休人员、在职职工花名册和上年度单位资产统计报表、上年度单位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济管理机构共同于2009年12月20日前提出审核认定意见。
五、资金到位时间
市、县人民政府配套资金可分年到位,其中2010年资金到位率不低于20%,2011年底资金到位率不低于30%,2012年底资金到位率100%。
六、工作进度安排
1.制定工作方案(12月10日前)
各县根据上级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2.做好资格审核(12月20日前)
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济管理机构、监察部门,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留守工作处)以原企业为单位造表成册(拟参保人员花名册),实行四家会审,逐一确保参保资格。
3.做好参保登记(12月25日前)
四部门会审逐一确认参保资格后,参保登记所需的花名册,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按参保登记的有关规定,于2009年12月25日前完成参保登记手续,建立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
4.做好医疗保险证、卡发放工作(12月31日前)
应在2009年12月底前,完成医疗保险证、卡发放工作,确保2010年1月1日前享受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应待遇。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和企业脱钩,管理上不搞封闭运行。
5.做好资金补助的申请工作(2010年1月-2012年12月底前)
申请补助资金的办理程序、所需要的资料、审核及拨付按照桂劳社发[2009]239号文件规定执行。
6.做好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报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报表的通知》规定要求,从2009年12月至2012年12月,每月10日前以A4纸质版和电子版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报送统筹地区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和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
七、 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落实责任,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在实处,确保任务完成,根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分管领导与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签订《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另附)的有关内容,进行任务分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分管领导与各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签订《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另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组成检查组,对各县工作落实进行督促检查,重点督促检查任务目标完成率、资金到位率、医疗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确保中央、自治区和市、县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划入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参保人员的证、卡等发放到位,就医看病时能够享受相应待遇,确保有关参保情况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能查验核实。若经检查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虚报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人数等情况的,除责令立即纠正,还将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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