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标准
发布日期:
2009-02-10 00:00  
为企业减负共渡难关我市调整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标准。
2009年1月6日,柳州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全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标准的通知,自2009年1月起,我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与退还有了重大调整,这是我市政府部门为企业减负共渡难关的又一有力举措。
我市于2004年5月开始在全市建筑行业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此项制度的实施,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针对当前的经济形势,我市劳动保障局与市建委根据“二次创业”要求,从为企业减负共渡难关的角度出发,结合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进行调整完善。主要作出两项调整:1.将原规定按标段交纳修改为按工程项目交纳,不管该工程分多少个标段,只交纳最高额不超过60万元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2.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交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资质等级设定最高交纳额度,单位交纳金额达到最高交纳额度时,不需再增加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从2009年开始,根据工程进度实际情况每年在6月、12月还可以及时将交纳的保障金予以退还。
通过这两项调整,预计将盘活建筑业资金2亿元,直接为企业减负5千万元。大大减轻我市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的资金压力,增强了企业资金的流动性。
同时,为减轻春节前建筑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压力,缓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劳资矛盾,日前,市劳动保障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将对交纳保障金金额较大、工程基本完工、且目前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的我市15家企业涉及90个在建项目提前退还保障金,退还金额3500万元。该项工作将于2009年1月15日前完成。此举引起了建筑企业的热烈反应与好评。
2009年1月7日
分享本页面至:
微信公众号






桂公网安备 450202020002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