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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员工”构成双重劳动关系吗?

来源: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1-03-31 18:23   

【案情简介】李某于201971日入职某运输公司,双方订立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工作岗位为货车司机,月工资为5000元。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市场货物运输需求减弱,运输公司业务量骤减,货车司机过剩,李某被安排至某物流公司继续从事货车司机工作。在物流公司工作期间,李某的日常管理及工作安排均由物流公司负责,工资亦由物流公司直接支付给李某本人。

【仲裁请求】确认202031日至1215日期间李某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理由】“共享员工”的概念源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盒马鲜生和西贝的一场合作。一边是餐饮行业企业因为没有外出就餐导致的停产,不仅使企业面临只出不进的工资支付压力和营业收入断崖式下降的困境;另一边是生活零售、物流配送行业因在家吃饭需求的增长而导致需求增长和用工紧缺。两类企业一拍即合,创新式的创造了“共享员工”这一一举多得的用工方式。企业之间开展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合作,对解决用工余缺矛盾、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和稳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第五条规定,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由此可见,“共享员工”依然与原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与缺工企业形成新的劳动关系。由于李某与物流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李某提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共享用工有利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共享利益、共担风险,降低疫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亦有效保障劳动者的薪资待遇,还有利于劳动者享有新的职业体验和能力拓展。但同时需要注意,其一,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开展共享用工中的矛盾风险。合作协议中可约定调剂劳动者的数量、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休息、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标准和支付时间与方式、食宿安排、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等。其二,原用人单位在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前应当征求劳动者意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共享用工期限不应超过劳动者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缺工企业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劳动者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其三,用工单位不得将在本单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以共享用工的名义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


(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牛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