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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庾某等8人诉某集团公司欠薪一案的行政执法案例

来源: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0-11-09 10:48   

一、基本案情

庾某等8人于2017年11月向柳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反映某集团公司拖欠其8人在柳州市某项目务工工资39万余元,接到投诉后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受理。

结合对投诉人和被投诉单位的调查询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某集团公司拖欠庾某等8人在柳州市某项目务工工资的违法事实成立,向某集团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单位于十日内付清投诉人的工资。但某集团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并未按要求支付投诉人的工资,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理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某集团公司收到告知书后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处理结果

(一)某集团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某集团公司立即支付庾某等8人的工资。某集团公司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十日后支付了拖欠庾某等8人的工资。

(二)某集团公司拖欠庾某等8人劳动报酬,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却拒不改正,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对该单位处以人民币13000元罚款决定。某集团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个月后缴纳了罚款。

(三)某集团公司拖欠8名农民工工资报酬的数额达到了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且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第五条的规定,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某集团公司下达《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决定书》,将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期限为一年。

期限届满后,经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某集团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且被列入期间未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将某集团公司移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某集团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监察员多次通过电话、现场约谈等方式督促该单位及时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告知其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期间,某集团公司多次书面承诺支付投诉人工资,但始终未按要求支付。由于该单位拒不履行限期改正指令书,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陆续向其下达《行政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某集团公司依旧未改正其违法行为。某集团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将某集团公司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决定。

期限届满后,经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某集团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且被列入期间未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将某集团公司移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二)法律适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某集团公司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某集团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6号)第五条的规定,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将某集团公司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决定。

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期满后将某集团公司移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三)执法示范点

1.多部门齐抓共管,加大查处力度。在处理欠薪案件时,柳州市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对接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作。认定存在欠薪后,柳州市劳动保障部门通过上报柳州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案件移送至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实施责任倒查,查清理顺涉案工程项目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欠薪源头性问题。

柳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的同时不断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从源头遏制欠薪问题,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2.多部门联合惩戒,强化震慑作用。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某集团公司始终处于消极处理、被动解决的状态,虽多次书面承诺支付投诉人的务工工资,但在规定期限内并未履行其承诺。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将某集团公司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决定后,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依法依规对该单位实施联合惩戒,该单位转变了思想认识,积极反思整改。

在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后,该公司深深体会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苦楚。该公司总部和全国各地的分公司和子公司无法进行招投标,无法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在政府资金支持、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以及交通出行、高消费等方面也均受到限制,如此一来,该单位将面临信用体系崩溃、资金链断裂、停工停产等风险。

在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督促和指导下,该单位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对其集团下属所有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在全国业务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整治工作,各项目自查自纠,区域公司、集团公司层层督查;同时该单位还修订了公司内部的《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并出台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完善相关劳动用工制度,全面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

通过此次多部门联合惩戒,对某集团公司、也对柳州市范围内其他施工企业产生了强烈的震慑作用,提高企业欠薪的成本,让企业不敢欠、不想欠,自觉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建立健全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