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人社监罚字〔2023〕13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行政处罚人:东莞市顺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5YGR60Q
法定代表人:潘冬坪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莞温路59号309室
案由: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人社监令字〔2023〕105号)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依法对陆有非投诉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案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人社监令字〔2023〕105号),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我局遂于2023年12月5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柳人社监听告字〔2023〕22号)并依法送达,拟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14000.00元罚款。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柳人社监询字〔2023〕390号)及送达材料、《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人社监令字〔2023〕105号)及送达材料、《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柳人社监听告字〔2023〕22号)及送达材料,监察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监察员制作的电话记录表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25号)第46点的规定,因你单位的行为属于再次违反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14000.00元的罚款。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柳州分行各分理处,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本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直至缴清为止。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