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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2〕34号)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2-07-27 17:21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行业)、自治区级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出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版系列

编审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系统掌握出版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高的出版学术造诣。系统掌握出版工作规律,有深厚扎实的出版选题策划、编辑校对、设计制作等实践功底,出版工作经验丰富,能解决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出版工作方面有重大创新,工作成绩卓著,在出版界有一定影响,主持出版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较大影响力的出版物,或主持开展了有较大行业影响力的出版工程项目等,取得重大出版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出版相关研究成果,推动出版业发展。作为出版专业领域的业务带头人,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模范恪守出版工作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区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出版单位中从事出版工作,并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我区从事与出版物策划、数字出版相关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本条件执行。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忠于党的出版事业。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认真履行出版工作职责使命。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出版工作,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五)编辑(含担任初审、复审、终审、责任编辑其中的一项工作)的出版物(含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内容出现严重导向错误,被上级主管机关追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2年内不得申报;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被上级主管机关认定为编校质量不合格的,2年内不得申报;不署责任编辑的出版物,被上级主管机关认定为编校质量不合格的,担任初审、复审、终审等工作的相关人员2年内不得申报。

申报后发现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编审职称后,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作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要求,完成本部门、出版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一)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从事报纸、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编辑出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策划并正式出版2种以上国家级或自治区级重点出版物选题。

2.主持、组织实施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出版物的编辑工作,并在其中担任责任编辑;或主持承担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出版项目工作。

3.承担3种以上国家级或自治区级重点出版物选题的责任编辑工作。

4.主持教育部审定通过的教材的出版工作。

5.完成10篇以上有价值的书面审读意见。

6.制订有创新价值和效益的重大选题计划、组稿计划或主持修订过单位或部门的中长期选题规划,并组织实施。

7.搜集、研究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或编辑出版信息,撰写指导出版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报告2份以上,并被主管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采纳或采用。

8.主持自治区级以上重点数字出版项目工作。

9.在自治区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举办或委托举办的出版专业培训班上授课(内容不同)2次以上,并提交有较高水平的书面讲稿。

(二)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从事期刊等编辑出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制订有创新价值和效益的重大选题计划、组稿计划或主持制订单位或部门的中长期选题或期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策划有创新价值、有影响力的栏目,并持续开设2年以上。

3.主持策划的选题入选自治区级以上重点主题宣传活动。

4.完成15篇以上有代表性、有价值的书面审读意见。

5.搜集、研究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或编辑出版信息,撰写指导出版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报告2份以上,并被主管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采纳或采用。

6.主持自治区级以上重点数字出版项目工作。

7.在自治区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举办或委托举办的出版专业培训班上授课(内容不同)2次以上,并提交有较高水平的书面讲稿。

8.担任责任编辑的期刊在社会效益考核中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档次,且其他年份为合格档次。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从事报纸、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编辑出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获国家级出版类相关奖项或自治区级出版类相关奖项一等奖1次,或获自治区级出版类相关奖项二等奖2次(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只计算最高等次奖项,下同)。

2.主持策划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图书入选国家级重点出版物推荐目录,或中宣部主持的重点出版工程。

3.担任责任编辑、责任校对的出版物在自治区级以上编校质量评奖中获得优秀奖以上奖项,或担任责任编辑、责任校对的出版物在自治区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出版物质量检查中有5种以上被评为优秀品。

4.独立策划并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选题入选国家出版规划专项、国家出版基金项目、国家古籍整理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并通过结项验收。

5.主持或承担(署名前三)的项目入选国家新闻出版改革项目库、国家数字出版精品遴选推荐计划,或获得国家、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6.主持策划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向境外输出版权2种(套)以上。

7.策划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发行量大,最近5年有4种列入本单位年度最畅销的前10种一般图书(出版物)。

8.获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行业协会举办的编校比赛二等奖以上,或自治区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行业协会举办的编校比赛一等奖。

(二)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从事期刊等编辑出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担任责任编辑、副主编、主编的期刊获国家级出版类相关奖项或自治区级出版类相关奖项一等奖1次,或获自治区级出版类相关奖项二等奖2次。

2.担任责任编辑、副主编、主编(连续任职2年以上)的期刊在任期内入选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3.担任责任编辑的文章近5年内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全文转载3篇以上或摘要转载6篇以上。

4.独立承担(或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自治区级出版专业或相关专业科研课题,并通过结项验收。

5.担任责任编辑的文章有10篇以上分别被其他报刊文章引用20次以上。

6.担任期刊主要负责人,编辑出版的期刊向境外输出版权,与境外开展版权合作。

7.担任责任编辑的期刊在自治区级以上编校质量评奖中获得优秀奖以上奖项,或担任责任编辑的期刊在自治区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期刊质量检查中被评为优秀品。

8.获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行业协会举办的编校比赛二等奖以上,或自治区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行业协会举办的编校比赛一等奖。

第八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有重要价值的著作或译著1部(含第二、第三作者,申报人著译字数在10万字以上),并在核心期刊(不含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主办及承办的期刊)公开发表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不是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主办及承办的期刊。

(三)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报刊上公开发表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至少有2篇发表在不是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主办及承办的报刊。

(四)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收录2篇以上。

(五)承担完成自治区级以上出版相关专业课题1项以上(署名前三)。

(六)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副编审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从事报纸、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编辑出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编辑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获国家级出版类相关奖项或自治区级出版类相关奖项一等奖2次,或获自治区级出版类相关奖项二等奖4次。

(二)从事期刊等编辑出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主编的期刊获国家级出版类相关奖项或自治区级出版类相关奖项一等奖2次,或获自治区级出版类相关奖项二等奖4次。

(三)被评为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全国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中国出版政府奖先进个人,或获得韬奋出版奖。

(四)取得大专学历,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的,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第十条  附则

(一)推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是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人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包括科研项目(课题)、学术论文、研究报告、选题策划报告、审读校对意见、设计制作方案等。申报人须指定1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出版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版系列

副编审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具有相当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全面掌握出版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出版学术造诣。全面掌握出版工作规律,有比较深厚的出版选题策划、编辑校对、设计制作等实践功底,出版工作经验比较丰富,能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成绩显著,参与出版了为社会所认可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出版物,或参与开展了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出版工程项目等,取得一定的出版相关理论研究成果。作为出版专业领域的业务骨干,具有指导、培养中级及以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恪守出版工作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区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出版单位中从事出版工作,并取得责任编辑证书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我区从事与出版物策划、数字出版相关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本条件执行。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忠于党的出版事业。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出版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认真履行出版工作职责使命。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出版工作,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五)编辑(含担任初审、复审、终审、责任编辑其中的一项工作)的出版物(含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内容出现严重导向错误,被上级主管机关追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2年内不得申报;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被上级主管机关认定为编校质量不合格的,2年内不得申报;不署责任编辑的出版物,被上级主管机关认定为编校质量不合格的,担任初审、复审、终审等工作的相关人员2年内不得申报。

申报后发现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出版中级职称后,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作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要求,完成本部门、出版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一)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以来,从事报纸、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编辑出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承担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出版物的编辑工作,并在其中担任责任编辑;或承担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出版项目工作。

2.参与策划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出版物选题。

3.承担1种以上国家级或自治区级重点出版物选题的责任编辑工作。

4.参与教育部审定通过的教材的出版工作。

5.完成5篇以上有价值的书面审读意见。

6.参与制订有创新价值和效益的重大选题计划、组稿计划或参与修订单位或部门的中长期选题规划,并参与实施。

7.搜集、研究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或编辑出版信息,撰写指导出版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报告1份以上,并被主管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采纳或采用。

8.承担自治区级以上重点数字出版项目工作。

9.在自治区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举办或委托举办的出版专业培训班上授课,并提交有较高水平的书面讲稿。

10.参加过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出版项目的评审。

(二)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以来,从事期刊等编辑出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制订有创新价值和效益的重大选题计划、组稿计划或参与制订单位或部门的中长期选题或期刊发展规划,并参与实施。

2.参与策划有创新价值、有影响力的栏目,并持续开设2年以上。

3.参与策划的选题入选自治区级以上重点主题宣传活动。

4.完成7篇以上有代表性、有价值的书面审读意见。

5.搜集、研究相关学科的学术动态或编辑出版信息,撰写指导出版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报告1份以上,并被主管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采纳或采用。

6.承担自治区级以上重点数字出版项目工作。

7.在自治区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举办或委托举办的出版专业培训班上授课,并提交有较高水平的书面讲稿。

8.参加过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出版项目的评审。

9.担任责任编辑的期刊在社会效益考核中连续2年被评为优秀档次,且其他年份为合格档次。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以来,从事报纸、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编辑出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参与编辑的出版物获国家级出版类相关奖项或自治区级出版类相关奖项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自治区级出版类相关奖项三等奖以上2次(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只计算最高等次奖项,下同)。

2.参与编辑的图书入选国家级重点出版物推荐目录,或中宣部主持的重点出版工程。

3.担任责任编辑、责任校对的出版物在自治区级以上编校质量评奖中获得优秀奖以上奖项,或担任责任编辑、责任校对的出版物在自治区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出版物质量检查中有2种以上被评为优秀品。

4.参与编辑的选题入选国家出版规划专项、国家出版基金项目、国家古籍整理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并通过结项验收。

5.参与承担的项目入选国家新闻出版改革项目库、国家数字出版精品遴选推荐计划,或获得国家、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6.参与编辑的出版物向境外输出版权1种(套)以上。

7.策划或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发行量大,最近5年有2种列入本单位年度最畅销的前10种一般图书(出版物)。

8.获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行业协会举办的编校比赛三等奖以上,或自治区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行业协会举办的编校比赛二等奖以上。

(二)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以来,从事期刊等编辑出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担任责任编辑的期刊获国家级出版类相关奖项或自治区级出版类相关奖项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自治区级出版类相关奖项三等奖以上2次。

2.担任责任编辑(连续任职2年以上)的期刊在任期内入选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3.担任责任编辑的文章近5年内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全文转载2篇以上或摘要转载3篇以上。

4.参与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自治区级的出版专业或相关专业科研课题,并通过结项验收。

5.担任责任编辑的文章有5篇以上分别被其他报刊文章引用20次以上。

6.担任责任编辑,编辑出版的期刊向境外输出版权,与境外开展版权合作。

7.担任责任编辑的期刊在自治区级以上编校质量评奖中获得优秀奖以上奖项,或担任责任编辑的期刊在自治区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检查中被评为优秀品。

8.获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行业协会举办的编校比赛三等奖以上、或自治区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行业协会举办的编校比赛二等奖以上。

第八条  学术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或译著1部(含第二、第三、第四作者,申报人著译字数在8万字以上)。

(二)在核心期刊(不含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主办及承办的期刊)公开发表独立撰写的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在全国或广西有较大影响的报刊上公开发表独立撰写的具有一定水平的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不是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主办及承办的报刊。

(四)承担完成自治区级以上出版相关专业课题1项以上(署名前五)。

(五)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出版中级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资历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

(二)被评为广西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

(三)连续2次获自治区级以上编校质量比赛一等奖。

(四)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第十条  附则

(一)推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是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人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包括科研项目(课题)、学术论文、研究报告、选题策划报告、审读校对意见、设计制作方案等。申报人须指定1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出版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附录

特定解释及有关说明


一、编审对应正高级职称,副编审对应副高级职称。

二、本条件所称的不得申报情况中第五条,“2年内不得申报”中的“2年”,是指从通报印发之日起,累计满24个月。

三、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四、本条件中年限计算方法为:从获得下一级职称开始时算起,按月累计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五、自治区级以上研究项目(课题)应提供立项批文(合同)、验收结项书等材料。

六、本条件中所称的“有价值的书面审读意见”及“有代表性、有价值的书面审读意见”是指从政治方向、出版导向、价值取向等方面对出版物提出综合性的评价意见。

七、本条件所称的“担任责任编辑、副主编、主编(连续任职2年以上)的期刊在任期内入选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担任责任编辑(连续任职2年以上)的期刊在任期内入选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的“2年”,是指担任责任编辑、副主编、主编累计满24个月。

八、本条件所称的国家级出版类相关奖项主要包括: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年度中国好书。自治区级出版类相关奖项主要包括:广西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广西文艺创作铜鼓奖、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部委评选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奖项成果认定标准为获奖证书或正式文件。其他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及未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奖项不予认可。同一出版成果获得多项奖项的只计算最高奖,不重复计算。属集体出版成果获奖的,只认可获奖证书(或正式文件)标明的作者。

九、本条件所称的论文是指公开发表在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报纸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所称的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及扩展版、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所称的著作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用稿通知、清样和网络刊物等不予认可。

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报刊主要是指:《人民日报》、《求是》杂志,《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现代出版》《中国图书评论》《出版与印刷》《中国版权》《出版参考》《出版广角》等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报纸,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的刊物,教育部重点院校学报。

在广西区内有一定影响的报刊主要是指:《广西日报》《当代广西》《学术论坛》《广西社会科学》《社会科学家》《改革与战略》《桂海论丛》及各高等学校学报。

十、本条件所称“以上”或“以下”,均含本级。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称后,从事与原取得职称系列不一致的专业技术工作的,应当进行职称转评。在从事新的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后,可以按照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重新申报相应职称评审。职称转评应当符合所申报职称系列(专业)条件,资历、年限、业绩成果等可以从取得下一级职称时算起。

十二、本条件“学术成果条件”中所称“不含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主办及承办的期刊”“不含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主办及承办的报刊”,从本条件印发之日起执行。对在本条件印发之日前,已刊登在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主办及承办的报刊(含期刊)上的学术论文,仍可作为申报人的学术成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