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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开展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的通知(桂社保法(2015)17号)

  发布日期: 2020-03-06 13:15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精神,为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四部门结合我区实际,细化完善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57号)关于稳岗返还的政策措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一)对我区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以下简称“一般企业稳岗返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名单的参保企业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稳岗返还标准提高至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5%;如其存在欠费,补缴上年度失业保险欠费后申请且符合条件的,稳岗返还比例为其上年度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 

  (二)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我区遇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返还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月平均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以下简称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三)申请稳岗返还的参保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如有欠费的,补缴上年度失业保险欠费后可以申请;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1)企业2018年以来连续6个月亏损或1年内亏损超过8个月;(2)企业2018年度利润比2017年度下降30%以上。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需提供与本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四)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返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实施一般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备24个月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 

  (五)审核认定 

  一般企业稳岗返还审核办理参照现行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审核认定,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建立会审机制并组织实施。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拟给予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和资金数额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及时做好享受稳岗返还企业实名制信息登记工作。 

  (六)资金使用 

  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中,一般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支出,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一般企业稳岗返还、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及稳岗补贴政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七)优化办事流程 

  参保企业的稳岗返还及稳岗补贴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办理。稳岗返还及稳岗补贴资金列入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预算。 

  二、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 

  (二)获得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的企业职工,从2019年1月1日起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职工取得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2200元;职工取得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2500元。属于我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的,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在一般职业(工种)对应等级的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20%。 

  (三)参保职工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且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中心等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查询到的,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2019年1月1日起至本文件印发前,职工同时具备“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和“所获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在12个月内”两项条件的,可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三、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倾斜支持力度 

  (一)深度贫困地区的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标准由该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至60%。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补缴上年度欠费后也可申领稳岗返还。 

  (二)深度贫困地区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纳入到稳岗返还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覆盖范围。 

  (三)我区深度贫困地区指的是我区3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和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市)、21个自治区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天窗县(区)和享受待遇县(市、区)。 

  四、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各地要继续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民政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桂价电〔2016〕25号)要求,达到启动条件时,及时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五、优化经办服务 

  各地要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提高失业保险经办服务。各地不得设定集中申报期,企业只要是在年度内申报,经办机构都要及时受理;要优化审核流程,强化信息共享,减少证明材料,减少企业跑腿次数,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要优化审核流程,从企业申请到审核通过30个工作日内完成;加强对企业使用稳岗返还资金的指导,引导企业用于职工提升技能,增强就业稳定性;要尽快推广在线办事,自治区本级、设区市本级要尽快实现网上办理稳岗返还、稳岗补贴及技能提升补贴事项,加快释放政策红利。 

  六、防范基金风险 

  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按月监测基金运行情况,加强情况预判和适时调控,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建立健全资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管,严防廉政风险。畅通渠道,严格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统筹地区要制定审核工作流程,对困难参保企业稳岗返还涉及资金金额较大的,报请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审议。 

  七、工作要求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工作,是中央及自治区“稳就业”方针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通力协作,有效推动政策落实。要及时跟踪了解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特别是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政策效果。加大精准扶持力度,突出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较多企业的政策支持。对“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不宜实施稳岗返还政策。要发挥失业保险自治区调剂金作用,尽可能让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失业人员都能享受到政策支持。2018年12月14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18〕57号)关于“加大稳岗支持力度”有关稳岗返还资金用途和困难企业认定等政策规定与2019年3月14日印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人社部发〔2019〕23号文件规定和本《通知》执行。各地要按月上报政策实施和基金结余情况,在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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