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关于《柳州市人才分类认定和奖励补贴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解释

来源: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2-08-16 17:30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奖励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现对《柳州市人才分类认定和奖励补贴实施细则》(柳人社规〔20211)(以下简称“《细则》”)中关于第七点“人才购房补贴”和第十五点“管理和监督”的有关规定解释说明如下:

一、关于《细则》“七、人才购房补贴”中的“(四)时限要求和其他 第4点:用来申请购房补贴的房产必须是申请人在柳的唯一家庭住房,申请人必须在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上登记本人姓名,否则不得申请。”解释:1.若住房为申请人配偶于登记结婚前已贷款购买的、或为夫妻双方登记结婚后贷款购买的尚未登记申请人姓名,可提供房屋贷款合同(或房产证)和结婚证申请购房补贴。2.人才购房补贴仅限于一人一次一套进行申请。

二、关于《细则》“十五、管理和监督”中的“(三)引进的人才服务期限未满而本人要求调离我市的,用人单位应将已发放的奖励补贴按比例(以月为单位计算)原渠道退还至对应部门,未发放的奖励补贴应及时停发,已提交申报且未审批的应及时上报上级审核部门取消申报。解释:人才奖补的发放、退回、停发或取消申报均按申请人实际在柳服务时间(以社保缴纳时间)为准,按月为单位计算。

三、以上解释内容仅适用于《柳州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柳发〔201817号)执行期。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