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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人社监罚字〔2024〕3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4-01-29 17:21   

被行政处人: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27946T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社区泮浦路1号博智林机器人创研中心13栋5楼

法定代表人:杨泽辉

案由: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人社监令字〔2023〕126号)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31日,我局在对你单位承建的“汇景花园7#-16#楼及地下室”工程项目进行日常巡视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杨华强等103人在“汇景花园7#-16#楼及地下室”工程项目务工劳动报酬共计2043109.05元的情况,本局于2023年9月8日予以立案。经查明,你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杨华强等103人在“汇景花园7#-16#楼及地下室”工程项目务工劳动报酬共计2043109.05元的违法行为。2023年12月20日,本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人社监令字〔2023〕126号)并依法送达,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但至今你单位仍未改正。2024年1月9日,本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柳人社监听告字〔2024〕1号),因你单位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人社监令字〔2023〕126号),拟对你单位作出处以人民币8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柳人社监询字〔2023〕348号)及送达材料、《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人社监令字〔2023〕126号)及送达材料、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柳人社监听告字〔2024〕1号)、被投诉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汇景花园7#~16#楼及地下室项目钢筋/铝模/木工/外架班组欠付农民工工资表,监察员制作的拖欠工资清单、电话记录表、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人社规〔2023〕4号)第40点的规定,因你单位的行为属初次违反规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8000.00元的罚款。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柳州分行各分理处,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本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直至缴清为止。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