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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人社监罚字〔2024〕2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4-01-22 11:06   

被行政处罚人:湖南桂启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PKY5N90

法定代表人:李爱文

住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58号新三诚大厦2710房

案由: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人社监令字〔2023〕107-109号)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依法对龙昌平等9人、漆杰等4人、赵兵芳等23人投诉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案分别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人社监令字〔2023〕107-109号),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我局遂于2024年1月3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柳人社监罚告字〔2024〕1号)并依法送达,拟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4500.00元罚款。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人社监令字〔2023〕107-109号)及其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柳人社监罚告字〔2024〕1号),投诉人提供的投诉材料和投诉人身份证明,被投诉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用人单位送达地址确认书、劳动合同、关于柳人社监令字(2023)107号-109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回复函、情况说明,监察员制作的调查笔录等证据和材料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人社规〔2023〕4号)第40点的规定,因你单位的行为属于初次违反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4500.00元的罚款。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柳州分行各分理处,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直至缴清为止。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