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人社柳东监罚字〔2023〕1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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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周翠芸
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本局于2023年9月26日、10月11日先后接到莫绍书等14人投诉,反映你单位拖欠其2023年6至9月期间的工资。本局分别于2023年10月9日及10月13日依法予以立案。2023年10月18日,本局因案件调查需要,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柳人社监询字〔2023〕370号、柳人社监询字〔2023〕373号),要求你单位于询问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书面材料并接受询问,但你单位未按期履行。我局遂于2023年10月27日对你单位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人社柳东监令字〔2023〕1号、柳人社柳东监令字〔2023〕2号),并2023年11月2日送达,要求你单位限期改正,你单位逾期仍未报送有关书面材料,拒不履行本局限期改正指令。2023年11月15日,本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柳人社柳东监罚告字〔2023〕1号)并于2023年11月23日送达,拟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罚款。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柳人社监询字〔2023〕370号、柳人社监询字〔2023〕373号)及送达回执两份、《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人社柳东监令字〔2023〕1号、柳人社柳东监令字〔2023〕2号)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柳人社柳东监罚告字〔2023〕1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因你单位初次违反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裁量权基准》第四十六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罚款。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柳州分行各分理处,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本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直至缴清为止。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