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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人社监罚字〔2023〕10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3-12-07 16:46   

被行政处罚人:惠州市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HL4C3P

住所:惠州大亚湾西区颐康路1号颐华庭9栋2层02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伟

案由: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10日,本局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发现你单位涉嫌存在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违法行为,因需要进行调查处理,本局于2023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查处。经查明,你单位是“龙光玖誉城一期1#-3#、5#-10#楼、地下室S2商业、11、12、15号地块门卫室”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你单位未按规定为该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2023年6月19日,本局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人社监令字〔2023〕31号)并送达,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但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改正。2023年7月13日,本局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柳人社监听告字〔2023〕8号)并送达,因你单位违法情节较重,拟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80000.00元。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人社监令字〔2023〕31号)及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柳人社监听告字〔2023〕8号)及送达回证,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立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申请书、情况说明,监察员提取的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记录及执法过程图片资料、证明,监察员制作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裁量权基准》第5点的规定,因你单位未按规定为承建的“龙光玖誉城一期1#-3#、5#-10#楼、及地下室S2商业、11、12、15号地块门卫室”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2个月以上,属于违法情节较重的情形,本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上述项目停工,直至按要求改正;

2、罚款80000.00元。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柳州分行各分理处,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本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直至缴清为止。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