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人社监罚字〔2023〕9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行政处罚人:广西旺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MA5Q5MJP2D
法定代表人:韦登朝
住所: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塘头村中屯南环路边49号之一
案由: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人社监令字〔2023〕90号)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廖件件等11人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局投诉,要求你单位支付其11人在“广西浩创科技园”工程项目务工的劳动报酬共计339664.00元。本局于2023年7月17日予以立案,经查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成立,至今仍拖欠廖件件等11人在“广西浩创科技园”工程项目务工的劳动报酬共计279664.00元。2023年10月24日,本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人社监令字〔2023〕90号)并依法送达,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但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改正。2023年11月9日,本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柳人社监听告字〔2023〕19号)并依法送达,拟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12000.00元罚款。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人社监令字〔2023〕90号)及送达回证,投诉人提供的投诉材料、身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银行转账凭证、情况说明,监察员制作的3份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25号)第46点的规定,因你单位的行为属于再次违反规定的情形,本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罚款12000.00元。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柳州分行各分理处,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直至缴清为止。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