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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人社监罚字〔2023〕7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3-11-28 17:30   

被行政处罚人:广西华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059512756K

法定代表人:李嫕

住所:来宾市投资发展大厦第1幢32层04号房(分户号:3204)

案由: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2023年7月4日,本局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发现你单位涉嫌存在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违法行为,因需要进行调查处理,本局于2023年9月12日依法立案查处。经查明,你单位是“高新技术预应力产品及配套智能设备生产”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你单位未按规定为该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2023年10月16日,本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人社监令字〔2023〕76号)并依法送达,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但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改正。2023年11月7日,本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柳人社监听告字〔2023〕17号)并依法送达,因你单位违法情节较重,拟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80000.00元。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人社监令字〔2023〕76号)及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柳人社监听告字〔2023〕17号)及送达回证,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高新技术预应力产品及配套智能设备生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劳务合同、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柳人社监询字〔2023〕256号)回复,监察员提取的柳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记录、签到表、证明,监察员制作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裁量权基准》第5点的规定,因你单位未按规定为承建的“高新技术预应力产品及配套智能设备生产”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2个月以上,属于违法情节较重的情形,本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上述项目停工,直至按要求改正;

2、罚款80000.00元。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柳州分行各分理处,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本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直至缴清为止。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