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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人社监罚字〔2023〕8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3-11-28 17:36   

被行政处罚人:浙江绿城筑乐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B0BAG54

法定代表人:徐劭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紫宣路158号1幢902室

案由: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人社监令字〔2023〕84号)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4日,本局对你单位承建的“柳州万科城怡璟”工程项目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因你单位未在现场接受调查和检查,本局于当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柳人社监询字〔2023〕186号)并依法送达。因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场所接受调查,本局于2023年9月15日予以立案,经查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成立。2023年10月24日,本局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人社监令字〔2023〕84号)并依法送达,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但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整改完毕。2023年11月9日,本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柳人社监听告字〔2023〕18号)并依法送达,拟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8000.00元罚款。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柳人社监询字〔2023〕186号)及送达材料、《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人社监令字〔2023〕84号)及送达材料、《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柳人社监听告字〔2023〕18号)及送达材料,被投诉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柳州怡璟项目2022人员考勤用工量汇总表、花名册、付款明细汇总、杭州筑乐美劳务有限公司万科城怡璟项目田景飞劳务合同,监察员提取的电话拨打记录单,监察员制作的电话记录表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裁量权基准》第46点的规定,因你单位的行为属于初次违反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8000.00元的罚款。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柳州分行各分理处,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本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直至缴清为止。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