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柳人社监罚字〔2023〕4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3-07-21 12:18   

被行政处罚人:广西三门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552253874F

法定代表人:陈中镇

住所:柳州市桂柳路168号三门江林场办公楼2楼

案由: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2023年2月21日,本局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发现你单位存在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人工费用的违法行为,因需要进行调查处理,本局于2023年2月27日依法立案查处。经查明,你单位是“大唐观邸1#-3#楼、5#-17#楼及地下室、门卫室工程”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是该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你单位在2022年7月至10月期间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拨付工程款时,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共计5193719.02元。2023年5月15日,本局依法做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人社监令字〔2023〕17号)并送达,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但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改正。2023年6月13日,本局依法做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柳人社监听告字〔2023〕6号)并送达,因你单位违法情节严重,拟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80000.00元。2023年7月3日,你单位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3672594.14元,至今未足额拨付金额为1521124.88元。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人社监令字〔2023〕17号)及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柳人社监听告字〔2023〕6号)及送达回证,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分账制度补充协议、广西北部湾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银行电子回单22份、2022年6月至2023年付款记录、承诺书、情况说明2份,监察员提取的劳动保障监察巡视检查在建工程项目情况通知单、签到表及图片资料,监察员制作的3份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裁量权基准》第12点的规定,因你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金额涉及应拨付人工费用金额1/3以下,属于违法情节一般的情形,本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项目停工,直至按要求改正;

2、罚款50000.00元。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柳州分行各分理处,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本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直至缴清为止。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