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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人社监罚字〔2023〕2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3-06-20 18:03   

被行政处罚人:重庆市尊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8749495P

法定代表人:熊光远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9号3幢13-2号

案由: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人社监令字〔2023〕5号)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2022年11月25日,李兴华等3人向本局投诉,要求你单位支付其在“柳州融创金成九阙府”项目务工的劳动报酬共计40780.00元。本局于2022年11月28日予以立案,经查明,你单位违法事实成立。2023年3月24日,本局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人社监令字〔2023〕5号)并依法送达,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但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整改完毕,仍拖欠李兴华等3人劳动报酬共计8780.00元。2023年5月10日,本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柳人社监听告字〔2023〕2号)并依法送达,拟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8000.00元罚款。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人社监令字〔2023〕5号)及送达回证,投诉人提供的投诉材料、身份证明,被投诉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柳州融创金成九阙府项目公区(含架空层)及物业用房精装工程合同文件,融创九阙府项目班组工资明细、关于柳州融创金成九阙府人工费未结清的情况说明,监察员制作的5份电话记录表、2份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裁量权基准》第46点的规定,因你单位的行为属于初次违反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8000.00元的罚款。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柳州分行各分理处,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直至缴清为止。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