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人社监罚字〔2022〕3号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行政处罚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1951701645
法定代表人:王克冰
地 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广南路108号二楼
案 由: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2022年10月13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柳人社监询字〔2022〕191号)要求你单位报送有关书面材料,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因此,我局于2022年10月1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人社监令字〔2022〕208号)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你单位逾期仍未报送有关书面材料,拒不履行我局限期整改指令。我局遂于2022年11月18日依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柳人社监罚告字〔2022〕2号),拟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4500.00元罚款。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两份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柳人社监询字〔2022〕191号)及送达材料、《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人社监令字〔2022〕208号)及送达回证、《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柳人社监罚告字〔2022〕2号)及送达材料等证据和材料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裁量权基准》第45点的规定,因你单位的行为属于初次违反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4500.00元的罚款。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柳州分行各分理处,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直至缴清为止。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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