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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人社监罚字〔2022〕2号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2-07-01 11:00   

被行政处罚人: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81357545J

法定代表人:李洪飞

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财富中心华晨世纪中心商业区2号栋18楼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29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柳人社监询字2022〕54号)要求你单位报送有关书面材料,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因此,我局于2022年4月15日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人社监令字2022〕23号)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你单位逾期仍未报送有关书面材料,拒不履行我局限期整改指令。我局遂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柳人社监罚告字2022〕1号)并依法送达,拟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4500.00元罚款。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柳人社监询字〔2022〕54号)及其送达回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任命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人社监令字〔2022〕23号)及其送达回证、调查笔录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现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4500.00元的罚款。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柳州分行各分理处,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直至缴清为止。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