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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人社监罚字〔2022〕1号

来源: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2-01-18 17:41   

被行政处罚人:山东铁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62968754B

法定代表人:袁雪梅

 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5777号万科金域国际天泰家园1号办公楼2303-2

 由: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人社监令2021〕185号)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16日,我局在依法处理王宇刚投诉你单位拖欠工资一案时,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人社监令字2021〕185号)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拒不改正。我局遂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柳人社监罚告字2021〕1号)并依法送达,拟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4500.00元罚款。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人社监令字2021〕185号)及其送达回证投诉材料、投诉人身份证明、离职协议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关于员工王宇刚工资情况说明、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笔录、情况说明、劳动保障监察电话记录表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现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4500.00元的罚款。

你单位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柳州分行各分理处,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直至缴清为止。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表

2022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