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人社罚决字〔2018〕第14号
被行政处罚人:湖北中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663478400X
地 址:洪山区徐东村友谊大道510号徐东花园三期7、8栋16层7-16D房
法定代表人:曹元宝
案 由: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21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柳人社监询字〔2018〕第274号)要求你单位报送相关书面材料,但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因此,我局于2018年5月28日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人社监令字〔2018〕第115号)责令你单位予以改正,你单位逾期仍未报送有关书面材料,拒不履行我局限期整改指令。我局遂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柳人社罚告字〔2018〕第7号)并依法送达,拟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4500.00元罚款。
以上事实有柳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记录、《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柳人社监询字〔2018〕第274号)及其送达回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人社监令字〔2018〕第115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现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4500.00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柳州分行各分理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