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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柳人社处决字〔2018〕第12号

  发布日期: 2018-07-20 16:32   

被行政处理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21875

法定代表人:陈迪安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1201室

案  由:无故拖欠农民工庾运财务工工资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11月27日,庾运财向本局投诉,要求你单位支付其在柳州市恒大城1#、2#、5#、6#、9#、10#楼项目务工的工资。本局于2017年11月28日予以立案。经查明,你单位至今尚拖欠农民工庾运财在柳州市恒大城1#、2#、5#、6#、9#、10#楼项目务工工资93700.00元。

以上事实有投诉材料、投诉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单位情况说明书、调查笔录、付款承诺书、职工薪资表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局现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立即支付农民工庾运财在柳州市恒大城1#、2#、5#、6#、9#、10#楼项目务工工资93700.00元,并按应付金额5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46850.00元。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把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