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柳人社处决字〔2018〕第8号
被行政处理人:柳州英皇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齐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3MA5L3AEE22
地 址:柳州市屏山大道113号
案 由:未按规定为员工韦芳芸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社会保险费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12月25日,韦芳芸向本局投诉,要求你单位为其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本局于2017年12月25日予以立案。经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为韦芳芸缴纳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1479.50元(其中单位应缴8078.40元,个人应缴3401.10元)和基本医疗保险费4039.20元(其中单位应缴3188.70元,个人应缴850.50元)。
以上事实有投诉材料、投诉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员工入职记录表、单位情况说明、柳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出具的《函》、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测算明细表》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据《劳动法》第一百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现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为员工韦芳芸缴纳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1479.50元(其中单位应缴8078.40元,个人应缴3401.10元)和基本医疗保险费4039.20元(其中单位应缴3188.70元,个人应缴850.50元)。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把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