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柳人社罚决字[2018]第1号
被行政处罚人:柳州市创元汽车修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0L76070817B 1-1
地 址: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古亭大道1号
经营者:黄创
案 由:非法使用童工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2018年3月14日,群众向本局匿名举报你单位存在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本局于2018年3月14日依法予以立案。经查明,2018年3月7日至30日期间,你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周**(公民身份号码 452730200207200***)。2018年4月2日,我局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人社监令字[2018]第104号),责令你单位在收到限期改正指令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周**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2018年4月3日,周**的伯父周锡幸(公民身份号码 452730196904291***)接到周**并交其父母。针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柳人社罚听告字[2018]第1号)并依法留置送达,拟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5000.00元罚款。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周**伪造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照片3张、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协查函、柳州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复函、周锡幸的身份证、调查笔录4份、《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柳人社监令字[2018]第104号)及送达回证、《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柳人社罚听告字[2018]第1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现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5000.00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柳州分行各分理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