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柳人社处决字〔2018〕第4号
被行政处理人:柳州市雅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全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3306590515
地 址:柳州市晨华路10号嘉逸财富大厦A座10层A1003室
案 由:无故拖欠农民工杨四良务工工资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2017年10月27日,杨四良向本局投诉,要求你单位支付其在柳州金河湾小区7栋1单元601室务工的工资。本局于2017年10月30日予以立案。经查明,你单位至今尚拖欠农民工杨四良在柳州金河湾小区7栋1单元601室务工工资2000.00元。
以上事实有投诉材料、投诉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室内装饰工程合同、回单详情、单位说明书、单位承诺书、工资表等材料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局现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责令你单位立即支付农民工杨四良在柳州金河湾小区7栋1单元601室务工工资2000.00元。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把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