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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重点群体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4-05-08 15:44   

县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和用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4,以下简称2024年第4号公告)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重点群体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创业重点群体  

(一)人员范围

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脱贫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其中第234类人员身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认定

(二)认定标准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了个体工商注册登记的下列人员:

1.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登记失业连续达半年以上的人员。

2.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处于登记失业状态的零就业家庭人员或低保家庭人员。

3.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属于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1日至1231日。

(三)认定流程

1.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低保家庭提供仍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证到就近的县区劳动保障中心(就业服务中心)办理;

2.县区劳动保障中心(就业服务中心)根据相应重点群体核实标准审核材料;

3.符合条件的,县区劳动保障中心(就业服务中心)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政策页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同时在广西数智人社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二、企业吸纳重点群体  

(一)人员范围

1.脱贫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二)认定标准

企业吸纳下列人员就业,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

1.脱贫人口,即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即: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办理《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在进入该企业时,登记失业连续达半年以上的人员。

(三)认定流程

1.单位通过广西数智人社网厅申请办理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享受税收政策业务

2.市就业服务中心、县区劳动保障中心(就业服务中心)在收到系统推送的经办数据后,根据相应重点群体认定标准运用广西数智人社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核验相关人员身份

3.对其中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县区劳动保障中心(就业服务中心)通知企业,持符合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到现场完成记录打印,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政策页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并在广西数智人社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4.市就业服务中心、县区劳动保障中心(就业服务中心)根据核验到的脱贫人口和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信息,向企业出具《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附件2)。

三、其他事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政策解释,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市级经办和指导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经办。

根据2024年第4号公告“如申请时该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已从企业离职,不再追溯执行”的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仅对企业吸纳且还在职的人员进行认定,申请认定时已离职的人员,不办理认定

对使用广西数智人社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仍难以把握脱贫人口身份的,可通过广西乡村振兴局官网核验或提请同级乡村振兴部门协助核实。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20221228日印发的《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重点群体认定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国家或自治区有新规定或新办理流程的,从其规定。

政策咨询电话:0772-2827582

市级业务咨询电话:0772-3813976

附件

1.柳州市税收优惠重点群体认定办理单位及联系电话

2.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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