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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重点群体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2-12-29 09:42   

县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落实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和用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桂税发〔2019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重点群体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创业重点群体

(一)人员范围

1.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其中第234类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认定。

(二)认定条件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人员:

1.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登记失业连续达半年以上的人员。

2.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处于登记失业状态的零就业家庭人员或低保家庭人员。

3.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属于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1日至1231日。

(三)认定流程

1.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低保家庭提供仍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证到就近的劳动保障中心或县就业服务中心办理;

2.城区劳动保障中心或县就业服务中心根据相应重点群体认定条件审核材料;

3.符合条件的,城区劳动保障中心或县就业服务中心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政策页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在广西数智人社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登记模块中登记“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企业吸纳重点群体

(一)人员范围

1.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其中第2类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认定。

(二)认定条件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即: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办理《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在进入该企业时,登记失业连续达半年以上的人员。

(三)认定流程

1.单位持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就近的城区劳动保障中心或县就业服务中心办理;

2.城区劳动保障中心或县就业服务中心根据相应重点群体认定条件审核材料;

3.符合条件的,城区劳动保障中心或县就业服务中心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政策页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在广西数智人社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登记模块中登记“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三、其他事项

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信息由税务部门与乡村振兴部门共享信息,人社部门不再为上述人员出具相关身份认定证明


附件:各县区重点群体认定办理单位及联系电话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