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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柳州劳人仲字〔2025〕第953号)

来源: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5-07-01 12:13   

廖灯辉、广西柳州市沐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廖灯辉与被申请人广西柳州市沐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案(柳州劳人仲字2025〕第953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廖灯辉、广西柳州市沐泉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委柳州劳人仲字〔2025〕第953号仲裁裁决书劳动者如不服柳州劳人仲字〔2025〕第953号仲裁裁决书(终局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柳州劳人仲字〔2025〕第953号仲裁裁决书(终局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在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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