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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人社发〔2026〕1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6-03-13 16:00   

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高度重视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附件3)等政策所规范的口径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对申报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妥善保管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相关资料和凭证,存档备查。

(二)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缴费工资申报情况进行自查,自查中发现少计、漏计、多计缴费工资问题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并在2026331日前重新申报或调整缴费工资,确保职工社保权益不受减损。

二、注意事项

缴费工资申报关系到每位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参保单位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重要依据。对于参保单位未足额申报缴费工资导致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

2.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

柳州市财政局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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