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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培训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6-04 00:00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中央、区直驻柳各有关单位,各职业培训定点机构:
 
     为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培训和鉴定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函〔2011〕1598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鉴定对象范围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区直驻柳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在岗技术工人,符合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考核晋升条件,可参加相应工种、等级的培训鉴定。
 
二、申报鉴定的条件
 
(一)申请鉴定的职业(工种)名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下简称“分类大典”)设立的职业(工种)名称划分。未列入《分类大典》的,不予培训鉴定。
原持证书的工种未列入《分类大典》的,可以申报《分类大典》中与之相近的工种,如“保管员”可申报“仓库保管工”,“服务员”可根据所从事的岗位申报“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或“客房服务员”等等,具体工种名称的确定应在培训前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电话:2615931)咨询。
 
(二)申请鉴定的职业(工种)有《国家职业标准》的,应按《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申报相应等级的鉴定。部分职业(工种)的考核申报条件见附件1,未列入附件的其他职业(工种),参培前应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咨询。
 
     不符合《国家职业标准》中晋升考核条件的,不予培训考核鉴定。
 
三、培训鉴定程序
(一)培训报名。根据鉴定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人员在2014年6月9日前凭《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参加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请表》(附件2)、原等级证书及复印件、申报工种年限证明等材料,到柳州市劳动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地址:柳石路370号,联系电话:3167337 ,联系人:朱珠、陈柳花)报名参加培训。市劳动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根据各职业(工种)报名情况,安排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开展培训。培训费用由定点培训机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培训。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应按《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内容和课时要求,制定具体的培训计划,认真开展培训。
 
(三)鉴定。培训结束后,参培人员可向柳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要求,组织实施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考核合格的,核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可在半年内对不合格科目(理论、技能或综合评审)补考一次,补考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柳州市辖区内各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到柳州市外培训鉴定的,需经市级人社部门同意。
 
四、培训鉴定合格的聘用及兑现工资待遇相关政策
 
(一)机关(参公)单位在职技术工人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其聘用和工资待遇按柳人社发(2013)18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要结合所在单位的岗位设置进行聘用,即所在单位设有相应岗位,并出现岗位空缺的情况下,按照桂人发(2011)185号文件精神开展竞聘上岗。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聘用后,其工资待遇按柳人社发(2013)18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未按岗位设置有关规定聘用的,不予兑现工资待遇。
 
附件:1.部分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2.《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参加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请表》


附件1.部分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申报条件表

附件2.柳州市机关事业单工勤人员参加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