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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规范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政策解读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日期: 2023-10-24 16:55   

一、规范补缴工作的必要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励共同奋斗创造美好生活,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优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积累和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从2010年启动之初,政策就允许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但对于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哪类人员可以补缴、补缴的档次标准及如何办理补缴等,国家层面至今尚未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我区各地执行情况存在差异,有必要在全区范围内进行规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至今已有13年,期间经历了国家4次、自治区3次提标,养老保险待遇虽有所提高,但整体水平还是偏低,政府和个人对养老金发放的筹资责任不够均衡,个人缴费水平低、对财政依赖性强,制度的运行呈现“低水平”、“难持续”的不健康发展态势。

综上,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工作适应时代发展、符合群众意愿,有利于鼓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补缴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哪些人可以补缴。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按规定申请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的情形及标准。参保人可以补缴未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费,也可以提高已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的年度缴费总额不得超过当时年度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一是参保人补缴未缴费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可选择未缴费年度缴费档次标准的任一档次进行补缴;补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行实施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可选择其中任一制度缴费档次标准的任一档次进行补缴。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二是参保人自愿提高已缴费年度养老保险费档次标准的,可选择已缴费年度任一较高档次进行补缴,补缴金额为新选档次标准与原档次标准的差额,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补缴提高当前年度档次标准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补贴金额为最终个人缴费总额应享受的政府补贴与原缴费已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差额。三是参保人在当地实施城居保或新农保制度时,距规定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在60周岁时还未缴费满15年的,可以在领取待遇前一次性按当前年度缴费档次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政府应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三)集体补助、社会资助和个人资助如何补缴。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社会资助和个人资助应按年度计入个人账户,当年度补助、资助合计金额应不超过当地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起草依据

文件起草过程中,我厅征求了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市县相关部门及公众意见,参考了甘肃、四川、山东、黑龙江等省份做法,多次组织业务处室专题研究,并经厅党组会议通过。文件起草主要依据如下。

(一)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励共同奋斗创造美好生活,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明确提出“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参保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70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2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办函〔202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