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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日期: 2022-10-24 18:18   

问:政策出台的背景是?

回答:2022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要求2022年“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明显提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4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一系列阶段性、组合式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措施。4月2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对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拓宽技能补贴受益范围、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等工作做出具体部署。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我区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问:《通知》将在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方面采取哪些措施?

回答:一是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二是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三是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四是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五是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六是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七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问:稳岗返还政策与去年相比有哪些不同呢?

回答:一是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至90%,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将享受到更多稳岗返还资金;二是在经办上更加便利。畅通返还渠道、推行“免申即享”模式。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参保单位,将稳岗返还资金返还至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问: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体现在什么方面?

回答:一是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企业在职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二是拓宽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人员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按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问:《通知》提出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具体的政策安排是什么?将对中小企业带来哪些助力?企业享受该政策的同时,是否还能享受稳岗返还的政策?

回答:今年以来,受疫情频发影响,我区部分地区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遇到暂时性困难,稳岗留工的压力明显加大。出台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支持疫情严重地区的企业稳岗留工的一项应急性、阶段性举措。

一是快速启动。今年内,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县(市、区),即可启动此项政策。

二是拓展范围。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都可以享受此项政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6类市场主体可以参照实施。

三是精简材料。企业享受此项政策零材料,不需要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等证明材料。

四是减少环节。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当月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直接发放补助。

五是叠加享受。这项政策与稳岗返还政策可以叠加享受。


问: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如何落实?

回答: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

已缴纳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可于2023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我区2023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问: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会不会影响个人享受待遇?

回答: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后,不影响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在缓缴工伤保险费期间,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问:今年的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的保障范围是?

回答:(一)对2022年1月至12月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其提出的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申请,按规定审核并发放待遇。

(二)对2022年1月至4月期间提出的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申请且不符合当时规定的人员,要组织重新复核,于5月底前全部复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待遇。

(三)对2021年的参保失业人员,其在2022年4月后提出的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申请,按2021年的规定审核并发放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