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关于提高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合理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党的十九大要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8年3月26日,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研究提出了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方案建议,报请党中央、国务院确定,于2018年5月11日印发了《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
二、出台《通知》的意义是什么?
三、《通知》中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如何提高?
今年我区共提高2次基础养老金。第一步,从2018年1月1日起,将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90元提高至108元,提高的18元为中央基础养老金。第二步,从2018年7月1日起,将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08元提高至116元,提高的8元为自治区基础养老金。
为了更好的保障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通知》要求基础养老金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参保的城乡老年居民予以倾斜,在自治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上每人每月加发5元老年基础养老金,从2018年7月1日起实行。
所有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都可以按照增加的标准相应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
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统计,按照目前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约618.49万人,其中65岁以上领取待遇人员约482.86万人来测算,全年各级财政需新增投入资金4.42亿元,其中自治区本级3.53亿元,市、县0.89亿元。
一是发放时间的要求。《通知》要求各县(市、区)于2018年11月15日前按新标准发放并补发2018年1月以来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其中对1-10月已死亡注销人员的补发可适当延长到11月30日。
本次自治区增加的基础养老金,不得冲抵或替代各统筹地区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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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公网安备 45020202000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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