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2014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柳社保发〔2015〕26号
关于启用2014年全区城镇单位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全市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各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局各科室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统一使用2014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40号)规定:“2015年在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中需要用到‘2014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指标时,以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846元’为准。”据此,我市社会保险相关业务工作规定如下:
1、2015年度参保单位申报职工的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014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2342.30元/月),最高不得高于2014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即11711.50元/月);同时我局将在7月份对用人单位及职工按新的缴费基数进行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并对之前各单位缴纳的2015年1月至6月的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除外)进行差额结算,多退少补。
2、2015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按2014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计算,全年缴费金额为2743.20元(含大额医疗保险72元),住院医疗保险全年缴费金额为1196.40元(含大额医疗保险72元)。
3、2015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按2014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为缴费基数选择以下5个档次之一进行缴费,全年缴费金额分别为5622元 、6559.20元、7496.40元 、8432.40元、9369.60元 ,允许选择档次缴费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25日,逾期将一律按9369.60元缴纳。
从2015年7月1日起,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可就近到市内工商银行 、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邮政储蓄银行 、柳州银行、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光大五星支行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手续。
市辖六县按此通知执行。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