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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发布日期: 2015-10-21 15:11   
柳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于2000年建立以来,为参保人员提供了较好的生育保障。目前,全市生育保险每年有近万名职工享受相应生育待遇。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障费率”的精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根据我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自2015年10月1日起,降低我市生育保险费率。具体为:用人单位根据原经费来源渠道,以本单位上年度参保职工工资总额(新成立单位无上年度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按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仍按0.3%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由原0.9%下调为0.5%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 此次费率调整是适应当前经济发展新常态,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初步测算,如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原0.9%下调为0.5%,我市生育保险降费率政策将覆盖全市11373家单位,涉及26.3万名职工,基金全年少征生育保险费5784万元。调整费率后,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水平保持不变。